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

国务院文件

国发[1996]2号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国家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扶持、鼓励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对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扩大开放,这些政策措施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作出必要的调整、规范和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边境贸易管理形式

根据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规则,目前对我国边境贸易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管理:

1、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今后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有关政策。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问题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由海关总署据此调整有关监管规定。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至199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除边境贸易以外,与原苏联、东欧国家及其他周边国家的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产品,一律按全国统一的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管理问题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根据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在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自行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须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批准并报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边境小额贸易。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原则上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

允许边境省、自治区各指定1至2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我国陆地边境毗邻国家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经营企业名单需报经外经贸部核准。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可免领配额、许可证,但要接受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的宏观管理。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的文件验放。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每年根据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情况和国内市场供求情况,专项给各边境地区下达一定数额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在核准的配额内,由外经贸部授权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发放进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进口国家实行配额管理进口商品,海关凭边境省、自治区发放的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放行。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实行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进口商品,也要适当简化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分别商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四、关于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出口商品的管理问题

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通过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合作进口的商品,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其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物资可随项目进境,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边境地区外贸企业与毗邻国家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的生活用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受出口配额和经营分工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

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出口的商品,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具体管理办法由外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下达。

五、关于加强边境贸易管理问题

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定边境贸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省、自治区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领导与管理,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积极支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外经贸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全国性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政策及宏观管理措施。海关在加强服务的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活动,保证边境贸易政策的执行。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

    


海关总署令第56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第三条 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

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第四条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五条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具备封闭条件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民互市场所,对方居民携带物品进境时,应向驻区监管的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八条 对当地未设海关机构的,省、自治区政府可由直属海关委托地方有关部门代管,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并制定实施细则由海关同意后实施,海关应给予指导并会同当地政府不定期检查管理情况。

第九条 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对违反《海关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按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90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在现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08年全年按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利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量,保证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能真正发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作用。

二、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问题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0〕18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中“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的精神,现就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二、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原文件查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


南宁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关区边民互市监管操作,统一边民互市贸易管理,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边民互市贸易,系指广西中越边境居民在批准设立和开放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经公安边防机构批准进入边民互市区的内地游客,购买互市商品带进的,比照边民互市贸易办理。

  边境地区系指地处广西毗邻越南的边境县(市),包括:百色市的那坡县、靖西县,崇左市的大新县、龙州县、凭祥市、宁明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和东兴市。

第三条 关区依法对边民互市贸易履行海关监督管理职责,应坚持以下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依照国家法律规章实施监管,正确落实边民互市贸易政策,规范实施监管作业,做到依法、统一和规范监管,维护边民合法权益和互市贸易区(点)的进出境秩序。

  (二)分类管理。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贸易量大小、交通、监管等条件的不同,采取海关驻点监管,委托地方政府管理。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具体监管方式,由南宁海关审核批准实施。边民互市贸易委托管理的规定由南宁海关另行制定。

  (三)便捷利民。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特点,建立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制度,科学设置监管规范和作业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根据边民互市贸易货物进出口方式,对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直接进出口的边民互市货物,采取进出口通道式通关监管模式;对在边民互市区交易后进出口的边民互市货物,采取互市区管理+通道式监管的复合式通关监管模式。

  通道式通关监管模式的模块、流程为:进出境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申报-海关审单-海关查验-海关税收征免-海关放行(或走私违规处置)-货物进出口。

  复合式通关监管模式的模块、流程为:互市摊点设立备案-互市货物入点申报与海关核准-互市货物交易后进出口申报-海关审单-海关查验-海关税收征免-海关放行-货物进出口。

第五条 建立和实行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商品清单管理制度。由南宁海关会同自治区商务厅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广西边民互市贸易实际交易商品种类,制定《广西中越边民商品目录》。各地遇到有边民互市贸易交易商品变化的,由互市所在地海关上报南宁海关,南宁海关由自治区商务厅适时调整《广西中越边民互市商品目录》。南宁海关与自治区商务厅协商仍有争议的商品,由南宁海关请示海关总署确定。

第六条 建立和实行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税收征管制度。海关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对免税限额内的进口商品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口超免税额、或《广西中越边民互市商品目录》未列商品及第三国产品、出口应税商品的,有关边民应委托有权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公司向海关申报,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出口税;建立关区统一的互市商品审价制度,关税处应加强互市商品价格调研,制定互市商品原产地审查制度,由关税处审查确定原产地商品。

第七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境)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禁止进入互市贸易区(点)。

  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应凭证办理。

第二章 互市区(点)的设立

第八条 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是边民互市贸易交易、进出口货物和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场所。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设立具备以下条件:

  (一)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根据中越两国政府间的协议,由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

  (二)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贴边设在陆路、界河边境;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具体的地址名称和范围;

  (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互市类海关监管场所,并办理设立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办理开放的审批手续:

  (一)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所在海关应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开放预检工作,重点审核符合设立地点和预检海关监管场所建设达标情况,办理督促监管场所未达标整改事项和预验收合格审查事项。

  (二)对边民互市区(点)预验收合格的,由南宁海关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组织的开放验收,重点对互市区(点)设立、监管场所、监管设施及办公、生活设施等进行验收。

  (三)边民互市区(点)验收合格的,由南宁海关凭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对外开放的批准文件,通知边民互市区(点)所在地海关开展监管业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第十条 海关对进出境和进出边民互市区(点)的船舶、机动车辆实行注册登记备案管理制,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向边民互市区(点)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2);

  (二)运输工具营运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营运证书;

  (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

  (四)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运输企业负责人身份证件;

  (五)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个体运输工具无需提供);

  (六)运输企业税务登记证书(个体运输工具无需提供);

  (七)其他随附单证。

  越南籍船舶由国内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代理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备案手续。

  海关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材料审核通过的,办理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填制《边民互市贸易船舶/车辆注册登记表》(附件3、4),签发《边民互市机动车辆准载证》(附件5)或《边民互市海关监管船舶标志牌(附件6),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将海关签发的牌证粘贴在车辆驾驶室左侧玻璃上或悬挂在船舶驾驶室外左侧。

第十一条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船舶靠泊互市区(点)码头,机动车辆进出边民互市区(点)卡口时,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单》(附件7、8)。申报,并接受海关对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检查。

  运输工具申报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输工具注册登记信息(车牌号码、备案编号、国籍等);

  (二)运输工具进出境信息(进出境互市点、进出境时间、行驶路线等);

  (三)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信息(货物品名、原产地、数量、货主信息);

第十二条 进入互市区(点)的船舶、机动车辆应在海关指定停放的位置,接受海关检查,办理准装准卸手续。

  海关监装监卸完毕后,应制作《运输工具监装监卸登记表》(附件9)。

第十三条 经海关办结运输工具监管手续的,由海关在运输工具申报单签章放行,运输工具驶离海关监管场所。

 

第四章 互市贸易商品通关

第十四条 海关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申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民应填具《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海关申报单》(附件10)向海关书面申报:

  (一)以运输工具(含机动和非机动)载运的;

  (二)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的;

  (三)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商品。

第十五条 现场关员接受边民本人递交的边民互市证(边境县级人民政府签发)、《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海关申报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游客的边境通行证),审核边民的真实性和进出口商品的合法性。

  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商品合法性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应为《广西中越边民互市商品目录》列名商品;

  (二)运进商品的总价值;

  (三)运进商品原产地;

第十六条 互市贸易商品价格由海关审定,现场关员根据《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价格表》确定的单价,审核确定互市商品的征、免税。对《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价格表》未列明价格的商品,边民互市区(点)所在地海关应及时将互市价格信息报关税处,由关税处研究确定,并适时对《价格表》作调整。

第十七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限原产于越南的产品,海关按风险管理方式对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进行审查:

  (一)边民税贸易进口中性包装的商品,现场海关应作风险分析和实际查验,经查验认定为非越南生产商品的,不予进口,并于每月5日前将情况报关税处,关税处应及时整理通报关区;

  (二)现场关员经风险分析和查验认为存在原产地疑问的,应收集相关资料,由其所在地海关报关税处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或超过免税限额的,由边民委托边贸企业按进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九条 现场关员对边民申报审核无误、查验商品品名、规格和数(重)量等确认单货相符的,在《申报单》加盖海关放行章予以放行;对查验确认单货不符的,按本规程的第五章规定处理。

 

第五章 违法、违规情事的处理

第二十条 现场关员查获涉嫌走私、违规行为,应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现场证据,向缉私部门办理违法案件移交事项。

第二十一条 海关监管部门与海关缉私部门应加强联系配合,监管部门应及时将边民互市贸易动态向缉私部门通报,缉私部门应主动深入监管现场,如发现的案件线索,应提前介入,提取和固定证据。

第二十二条 缉私部门要加强情报经营,严肃打击互市渠道伪报贸易方式,偷逃进出口税或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的走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边民互市贸易秩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海关监管部门负责编制《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统计表》(附件11)和《边民互市贸易第三国产品监管情况表》(附件12),并于每月5日前向南宁海关监管通关处和关税处报送。

第二十四条 现场海关应及时整理边民互市贸易各类申报单证,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存档时间为3年。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南宁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南宁海关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申报暂行规定》(南关货【2000】6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5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 年 5 月 24 日

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的管理,促进我区边民互市贸易健康有序发展,繁荣边境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相关目录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订,并联合发布执行。根据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变化,实行目录调整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 号)的精神,不予免税进口的商品不得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不得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出口。如国家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作出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清单执行。

 

第四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应以满足边民生活需要为目的,进口商品享受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分为限额和限量两类,限额商品是指按国家规定按每人每日人民币 8000 元的额度享受互市免税政策的商品,限量商品是指财关税〔2010〕18 号文件列明按重量带进并享受互市免税政策的商品。如国家对边民互市进口并享受免税政策商品的免税额度、限量标准作出调整,则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

 

第六条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其价格由海关依法审定。边民每人每日互市贸易带进限额、限量两类商品总价值不应超过免税额度。

 

第七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超过每人每日免税限额、限量的,由边民委托边贸企业按边境小额贸易货物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八条 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由海关凭证验放。但对财关税〔2010〕18 号文件规定的免税限量范围内的带进商品,可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

 

第九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的商品,属于实行检疫准入、检疫许可和指定口岸管理的进口商品、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以及实施注册登记(备案)的出口商品,须符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未获得检疫准入和检疫许可的进口商品,不允许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

 

第十条 边民互市贸易中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办理,按规定对边民出具货物通关证明。海关验凭货物通关证明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组织边民利用免税额度或限量带进的规定,变相进行走私及从事违法活动,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此前颁布的有

 

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

 


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凭政办发〔2017〕75号

 

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凭祥市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9日

 

 

凭祥市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管理制度

(试行)

 

 

为了支持、引导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发展,规范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管理,深化边民互市贸易改革,深入开展边贸扶贫,服务口岸经济升级发展,带动边民增收致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是依托行政村(社区)依法设立,由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边民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互市贸易商品采购、运输、贮藏、销售、加工等服务。

 

(二)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在村“两委”领导下,按照本社章程自主组织经营活动,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管理,由市商务局负责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三)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在组织社员进行互市贸易过程中须达到“三真”即“真边民、真交易、真实惠”。

 

二、设立和登记

 

(四)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管理制度的成员;

2.有符合本管理制度的章程;

3.有符合本管理制度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大会由村“两委”组织召开,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本村村民为设立人。设立大会应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六)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应当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市工商局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八)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开展经营管理活动,须经所在镇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并向市商务局备案。合作社申请核准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合作社章程;

3.合作社成员名册(加盖本合作社印鉴);

4.合作社下辖边民互助小组名册;

5.合作社印鉴;

6.其他需要材料。

 

三、社员

 

(九)合作社社员须为凭祥边民,社员身份证地址须在凭祥辖区。社员户籍原则上在本村,户籍不在本村,但履行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社员。一个边民原则上只能加入一个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合作社社员资格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编制社员名册。

 

(十)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收益分配;

3.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4.监督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

2.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组织机构

 

(十二)社员大会是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十三)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合作社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讨论决定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盈余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十四)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下设边民互助小组,每个互助小组成员不超过30人。负责按照互市贸易交易流程组织本小组边民依法开展互市贸易。

 

(十五)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设立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现任村“两委”成员担任,但必须经过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及互助组组长原则上由现任村“两委”成员、村民正副小组长、党员骨干担任,合作社可以设监事会,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互助组组长或者监事会成员应是本社社员,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对社员大会负责。

 

五、财务管理

 

(十六)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应当按规定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十七)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应聘请专业财务人员,接受所在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财务指导和监督。

 

六、扶持政策

 

(十八)给予各边民互助组组长带领本组社员在申报、放行环节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申报、放行。

 

(十九)合作社社员达100人以上,合作社每年年终将不低于净利润额的60%作为全体社员分红,经合作社所属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核实,报市财政局核查,对参与合作社的社员每人每年获利2000—3000元(不含社员出勤申报补助)的,按照合作社分红总额的40%给予合作社奖励;对参与合作社的社员每人每年获利3000—4000元(不含社员出勤申报补助)的,按照合作社分红总额的50%给予合作社奖励;对参与合作社的社员每人每年获利在4000元以上(不含社员出勤申报补助)的,每人获利每增加1000元则给予合作社增加5%的梯度奖励,最高不能超过合作社分红总额的70%,奖励政策的兑现每年一次。

 

(二十)对符合(十九)项条件的,且社员在500人以下贫困人口在100人以上或社员在500人以上贫困人口占社员比例20%以上的合作社,每年一次性给予合作社奖励5万元。

 

(二十一)对与本地加工企业建立购销关系的合作社,将在经营高货值互市商品上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二)合作社边民互助组在组织申报中,须由本组社员亲自申报,各合作社要制作社员申报出勤表。对不符合“三真”原则的将取消政府给予的各项奖励政策。

 

(二十三)对新成立的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给予2万元启动经费扶持。

 

七、法律责任

 

(二十四)如发现社员在考勤表中申报次数与实际出勤次数不实行为2次以上(含2次)的,将当事组员列入“黑名单”,在凭祥辖区内和限定的期限内相关部门不接受其互市贸易申报。互助小组内有2名组员以上(含2名)被列入“黑名单”的将取消当事互助小组参与互市贸易资格。

 

(二十五)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互助小组或其成员在互市交易过程中发生多次申报不实或发生冲卡、伪报、夹藏等走私违规行为的,或违反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取消其参与互市贸易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六)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对合作社依法合规运营负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边民互助小组组长对互助小组依法合规运营负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社内或组内成员如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组长、理事会成员和理事长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十七)合作社、互助小组、社员及收购企业在参与互市贸易申报、结算、收购及申请相关税收、金融、扶贫支持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材料;如有弄虚做假行为,取消相关责任主体参与互市贸易资格,追缴扶持资金;如有违法乱纪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八)从事互市贸易管理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则

 

(二十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三年。

 

(END)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


 

相关政策链接:

 

大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2019年3月新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旅游饭店行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产业大招商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崇左市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新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推进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县域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培育县域特色小镇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广西田园综合体创建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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