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共性优惠政策

大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2021年)

第一章  共性优惠政策 

※中央、自治区优惠政策

一、《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6〕114 号)文件摘要

1.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桂设立研发机构,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配套资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入孵企业研发补助、种子资金等。对孵化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按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从整合后的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资金中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

4.对企业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品牌,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广西名牌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5.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18号)文件摘要

1.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内10千伏大工业电力用户以园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由售电公司捆绑代理或电网企业免费服务。用户购电价以水电和可再生能源保障收购电价0.3111元/千瓦时为基础,降低0.085元/千瓦时组织企业进行专场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54元/千瓦时。

2.自治区首批38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电力用户以集聚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54元/千瓦时。

3.服务器数量超过1000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349元/千瓦时。

4.落实国家推进工商同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降低10%。

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文件摘要

强化用地供给。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地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鼓励各设区市探索实施市级指标核销制度。将国家对深度贫困地区旅游用地的优惠政策扩大至全区范围内实施。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文件摘要

1.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2.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5.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10号)文件政策摘要

1.自2019年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可按核定的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2.对我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3.自2019年起,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4.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 号)的相关规定。对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给予保障。

5.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 号)的相关规定。对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给予保障。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文件摘要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文件摘要

1.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2.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崇左市重点发展食品加工、铜锰稀土新材料、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大健康等产业。)

3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4.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5.实行优惠地价。(1)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2)对属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桂惠贷”支持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2号)文件摘要

1.实行普惠性服务的产品。

(1)经营贷。支持范围为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统计口径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含私人控股企业、港澳台商控股企业、外商控股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含房地产业企业。

(2)首次贷。支持范围为首次获得贷款的普惠小微企业(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3)信用贷。支持范围为获得信用贷款的普惠小微企业(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2.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

(1)三企入桂贷。重点支持“三企入桂”等招商引进的重点企业。企业名单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提供。

(2)技改贷。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集群及产业链发展方向、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实施技术改造后可达到规模以上的小型工业企业)。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提供。

(3)科创贷。重点支持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科技厅、大数据发展局等提供。

(4)通道贷。重点支持与西部陆海新通道、珠江—西江经济带等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企业、航运企业、外贸企业。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等提供。

(5)三农贷。重点支持粮食、蔗糖、水果、蔬菜、渔业、茶叶、桑蚕等优势特色产业企业,支持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新兴产业企业,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入驻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带动农户增收的龙头企业。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提供。(农业)

(6)贸易贷。重点支持通过进出口押汇、信用证、出口保单融资等贸易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外贸企业,支持符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功能划分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等提供。

在上述名单制管理的6种产品基础上,鼓励全区各级各部门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围绕地域特色、行业特色开发创新财政金融联动的特色信贷产品,支持地方经济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特色信贷产品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设计、自主申报,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纳入桂惠贷围统一组织实施。

3.贴息贷款要求:贴息贷款利率要求。辖内各金融机构申请“科创贷”和“三农贷”利差补贴的贷款,其实际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上一年度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客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3个百分点。申请“经营贷”、“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贸易贷”利差补贴的贷款,其实际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上一年度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客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2个百分点。“首次贷”和“信用贷”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按保本微利原则自主定价。

4、财政资金来源、贴息标准及审核拨付:财政贴息比例及标准。“桂惠贷”产品均采用间接补贴方式予以贴息,由金融机构按降低2或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其中“信用贷”产品贴息仅限广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每户企业可就多个“桂惠贷”产品申请贴息贷款,同一家企业当年申请贴息贷款笔数不超过3笔,单笔贷款不可重复享受多项贴息产品和政策。“三企入桂贷”和“通道贷”每年每户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他产品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申请多项产品叠加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2号)文件摘要

1.2021—2023年每年统筹财政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400亿元,支持1200万平方米高标准厂房和其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2021—2023年每年统筹全区各级财政资金40亿元,深入实施“桂惠贷”政策,使40%以上的贴息贷款投放在工业行业。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70亿元以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建设水、电、路、气、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2.大力推广PPP模式。统筹推进储备、筛选、策划、启动一批PPP项目,争取成熟一批向社会资本推荐一批,力争PPP项目新入库数量和入库规模每年增长30%以上。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3号)文件摘要

1.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工业振兴三年行动。加大高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平台引入民间资本建设的高标准厂房,自治区财政参照园区平台和国有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补助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支持。对自治区内民营企业租用园区孵化基地、标准厂房等,给予与区外招商企业同等的租金减免或补贴政策。

教育领域。大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对新设立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普惠性学前教育、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按政府投入同等标准给予每个新增托位1万元的补助。

2.支持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自治区内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民营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3.用足用好“桂惠贷”政策。“桂惠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三农贷”等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个或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

4.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5%以下。

5.加大用地保障支持力度。

保障用地用林指标需求。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核销;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统筹保障林地定额指标。

6.合理降低用地成本。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民间投资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7.强化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全区各级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按不少于10%的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8.支持民营企业引才引智。对进城务工的产业工人,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在子女教育方面按照当地随迁子女入学有关政策执行,同等享受当地居民医保待遇。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符合当地人才认定标准和条件的,纳入当地人才住房政策保障范围,同等享受当地各项人才优惠政策待遇。在“港澳台英才聚桂计划”等自治区相关引才引智计划中,安排民营企业项目数不低于20%。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满足民营企业用工需要。允许符合规定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直通车”或“绿色通道”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4号)文件摘要

1.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自2021年起,自治区层面每年安排前期工作专项经费4亿元以上(其中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2亿元,自治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不少于2亿元),各市层面每年安排1亿元以上、各县(市)层面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上,重点支持重大产业、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前期工作。

2.确保自然资源要素跟着项目走。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行用地用林指标核销制,做到应保尽保。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对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指导项目业主分期建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可以报批先行用地,为项目开工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工业等产业项目要优先使用存量土地,鼓励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

3.确保能耗“双控”指标跟着项目走。优化配置能源资源,能耗指标优先保障经济效益好、产业拉动大、能耗投入产出比高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4.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跟着项目走。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等量置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应当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兑现。

十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文件摘要

1.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一律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3.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4.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十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件摘要

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文件摘要

政策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3.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4.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第1、2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通知第一条中的特色工艺类型和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三)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同时,为落实《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还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及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等。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积极鼓励和促进我国进口高科技集成电路、软件产品的相关设备、零配件和原材料,惠及上下游产业企业,对促进产业升级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我国进一步实现相关产品的自主研发奠定技术基础。

 

※ 崇左市优惠政策

一、《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崇政发〔2016〕30号)文件摘要

1.对新落户崇左的口岸加工制造类项目,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类的项目,工业制造类的项目以及重大房地产项目、城市综合体或旅游综合体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2.强优企业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20亿元人民币、30亿元人民币、50亿元人民币、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授予获奖企业“崇左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3.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中介机构或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人民币。

二、《崇左市支持服务业总部企业和新业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崇政办规〔2021〕1号文件摘要

1.落地补助。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设立或从市外迁入的总部企业(新业态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以下补助(补贴):

(1)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十年期限内(本规定有效期满后自行延续),第1年给予该企业年度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同等额度的补助,第2-5年期间,每年给予该企业年度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同等额度的补助,第6-10年期间,每年给予该企业年度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0%同等额度的补助。

(2)总部企业(新业态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其本部租赁标准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认定当年按工业厂房租金参考价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总共不超过50万元。

(3)总部企业(新业态企业)购买标准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计算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新业态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2.经营贡献奖。对经营良好,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总部企业(新业态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每年视其对财政的贡献情况,按以下档次给予奖励,奖励期3年:

(1)200万元≤年度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00万元,给予企业该年度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0%同等额度的奖励;

(2)500万元≤年度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给予企业该年度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5%同等额度的奖励;

(3)1000万元≤年度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给予企业该年度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同等额度的奖励;

年度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给予企业该年度实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5%同等额度的奖励。

三、《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若干措施的通知》(崇政规〔2021〕1号)文件摘要

1.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企业研发。支持创投机构直接投资我市科技型企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加大对重大技术产品的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内首台(套)设备认定,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市内工业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由属地财政按自治区奖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

3.促进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推进与高校院所的技术供需对接工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熟化基地和科研试验站等,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市内进行转化的,成果转化后按照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与新增销售情况,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对转化成果的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10%—2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属于重点领域的,另外增加技术交易额1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单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资金来源由属地财政负担。

崇左市2021年就业政策汇编

一、就业创业补贴

1.带动就业补贴

(1)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标准条件根据吸纳人数,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标准条件根据吸纳人数,按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2.就业券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标准条件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

3.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贴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标准条件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按600—1000元/人进行补助;开展线上招聘活动,按照招聘会规模最高可按3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吸纳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标准条件根据吸纳人数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标准条件至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农村脱贫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的劳动力

标准条件农村脱贫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的劳动力,符合招用条件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6.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残疾人员、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因失地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月以上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标准条件①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10%予以补贴。

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30%予以补贴。

③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经营性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

7.就业帮扶车间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脱贫劳动力的就业帮扶车间

标准条件就业帮扶车间与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8.农民工创业奖补

补贴对象: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广西户籍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

标准条件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补。

9.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

补贴对象: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广西户籍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

标准条件1.带动3人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6个月以上的,按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2.带动10人以上(含)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6个月以上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10.“以工带工”补贴

补贴对象推荐人员到我市园区企业、重点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的我市企业在岗职工。

标准条件成功推荐人员到我市园区企业、重点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所推荐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根据输送人数,按600-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推荐人“以工带工”补贴。其中: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1年之内,推荐同一人员到我市企业的“以工带工”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11.招工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为我市园区企业、重点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输送就业人员的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站)、村(社区)两委(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劳务经纪人等(以下简称送工主体)。

标准条件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站)、村(社区)两委(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劳务经纪人等(以下简称送工主体)输送人员到我市园区企业、重点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依法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根据输送人数,按600-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送工主体招工介绍补贴。其中: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于送工主体输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外人员到我市园区企业、重点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依法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根据输送人数,在以上补贴基础之上再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1年之内,介绍同一人员到我市企业的招工介绍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12.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标准条件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创业地在脱贫地区(原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户。

13.返乡入乡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对象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标准条件对在乡镇以下(乡镇级)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3人以上稳定就业半年(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扶持补贴(该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14.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标准条件:对在毕业学年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5.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补贴

补贴对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

标准条件

①场地、水电、物业补贴。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物业补贴,标准条件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②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③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入孵后新吸纳人员就业(该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日期须在入孵协议签订日期之后,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创业和带动就业补贴不可与其他同类型就业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同一人员不能同时以多个项目创业者或就业人员身份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

16.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创业孵化基地。

标准条件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按1.3万元/户的标准予以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7.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创业孵化基地。

标准条件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补贴对象国家级/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标准条件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2年组织评审认定1次,对评选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授牌当年支付3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再拨付20万元。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为100万元一次性拨付。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9.企业新型学徒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企业。

标准条件中级工:4000元/人;高级工:6000元/人,支出低于4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

20.转岗转业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补贴对象: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机构及其运营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

培训对象企业职工。

标准条件(1)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2)培训后仅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800元/人。

21.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脱贫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标准条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2.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对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标准条件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技师:2200元;高级技师:2500元。

23.培训技能人才补贴

补贴对象:与崇左企业共同培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的院校。

标准条件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分别给予学校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2000元、8000元、12000元。

24.以工代训补贴

补贴对象:中小微企业

标准条件中小微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且支付当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月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25.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标准条件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6.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标准条件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7.招用脱贫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标准条件按企业为脱贫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8.吸纳农民工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

标准条件按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单位部分)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9.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在崇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

标准条件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30.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返还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他参保单位

标准条件参保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 大新县优惠政策

、《大新县农民工创业园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新政发〔201626)文件摘要(待修改)

1.提高对租赁标准厂房的扶持力度。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五年以上的,给予“免三减二”扶持政策,已获得租赁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转租。  2.凡是入住标准厂房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2000万元以上),从达到当年起,由大新县人民政府按税收当地留存部分100%的等同金额连续三年给予扶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3.对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一亿元及以上且实现年上交税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签订合同租赁园区标准厂房5年以上的加工企业,5年内租金全免。已获得租赁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转租。4.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对于属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企业进行购买的,由大新县人民政府给予企业购买层数为一层的标准厂房按100元/平方米、层数为二层的标准厂房每层按150元/平方米、层数为三层的标准厂房每层按200元/平方米、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每层按25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已享受本条款的,不再享受上述租赁扶持。已获得购置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厂房进行转售,如提前转售,需按有关规定补缴财政补助及相应的增值收益。5.鼓励企业购地自建厂房。对2018年6月前落户农民工创业园的加工企业【项目用地必须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59号的相关要求】,大新县人民政府按项目实际成交地价(含各种税费)42%,由县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给予入驻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方式为自企业产生税收起,按形成地方财力计算,以同等金额逐年给予补助,补完为止。对重大项目还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多的优惠。6.提高对建设投资主体的扶持力度。符合自治区相关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申报自治区相关补助;同时符合我县建设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建一层100元/平方米、建两层150元/平方米、建三层按200元/平方米、建四层及以上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7.鼓励企业品牌打造。入园企业在园区内生产的产品,荣获国家级“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荣获自治区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8.对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签订合同租赁园区标准厂房5年及以上的加工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同时,县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产业扶持或激励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商定。

二、《大新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7〕128号)文件摘要  

1.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系统

我县使用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系统作为开展境外边民入境各项业务的平台,由大新县境外边民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使用该系统“一站式”为境外边民办理手续。

2.境外边民通过办理《境外边民入境务工证》、《外国人停留证》等合法务工停留手续,所持《境外边民入境务工证》、《外国人停留证》等证件仅限于崇左市辖区范围内务工及居住,离开崇左市辖区证件无效。

3.用工单位办理《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证》。用工单位聘用境外务工人员,向管理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取得《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证》。《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第一次办理有效期1年,逾期可按程序办理延期,每次延期1年。

4.证件有效时间及逾期办理。《外国人停留证》有效期180天,逾期需延期办理的,于有效期结束前3日内通过管理服务中心,向公安窗口重新递交材料。

三、更多优惠政策

大新县还将为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包括建设公寓宿舍,全部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对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给予部分减免;为企业用工提供提供学校招生、企业招工、社会(技校)培训一体化解决方案,给予企业工人免费培训;项目在筹建过程中,可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临时办公场地,满足项目需求;实行项目事项代办制,帮助企业办理前期各项手续;大新县愿意发挥毗邻东盟、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重要节点的区位优势,利用国家批复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优势,推动企业在东盟市场扩大产品销售;对购买土地建设厂房的,给予地价优惠等。对于投资特别重大、对财政贡献特别重要的项目还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更多的优惠。

、争取上级政策

大新县还将积极为企业争取上级资金,包括有国家发改委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家科学技术奖、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自治区“两化融合”专项资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等。我县将积极推进广西政府利用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来“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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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共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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