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2021年)
第四章 大健康产业优惠政策
※中央、自治区优惠政策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19〕33号)文件摘要
1.强化用地保障。将健康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前提下,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2.实施税费政策优惠。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与公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收费等优惠政策。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2号)文件摘要
1.卫生领域。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综合医院新取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类型民营医院新取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4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三级医院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2.养老领域。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自治区财政按自建(购置)、租赁分别给予5000元/床、3000元/床的一次性补贴,按收住老年人失能等级分别给予60—16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从业人员根据工作年限分别给予50—400元/月岗位津贴。对民间投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放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