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企业在大新县投资所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做了汇集,内容从中央、自治区级到崇左市级,再到大新县本级,进行了重点选摘,是企业投资置业的重要参考资料,欢迎您查阅。

第一章 中央、自治区优惠政策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所引进的产业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可以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中关于“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文件摘要
各地区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四、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摘要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文件摘要
(一)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同时可以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中关于“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低至9%。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对经各地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其子女就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2016—2017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7号)文件摘要
(一)星级认定奖励。从2016年开始,对所有自治区级示范区实行星级动态管理,每两年考评一次。对初次获评为3—5星级的自治区级示范区,授匾和给予奖补,每个分别奖补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对后续考评中晋级的自治区级示范区,自治区仅对级差进行奖补;对维持原级别或先降级后晋级的,自治区不再予以奖补。达到县级示范区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给予每个100万元奖补;达到乡级示范区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给予每个30万元奖补。
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分别对达到县级、乡级建设标准的示范区给予适当配套奖补。对推荐为自治区级3星级以上的示范区,原则上要获得市级示范区认定。
(二)项目持续扶持。自治区财政应统筹粮食及农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扶持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资金、产业发展基金、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等,将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涉农项目作为优先支持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并对贫困地区的示范区项目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市、县财政也要统筹相关涉农资金进行配套扶持。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
自治区促进县域特色旅游发展奖励政策一览表
| 序号 | 奖励对象 | 奖励
额度 |
详细规定 | 备注 | |
| 1 | 全域旅游示范区 |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 1000
万元 |
原则上由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实施创建,创建成功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奖励。 | |
|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 | 500
万元 |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由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县、备选县和其他县(市、区)创建,创建成功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奖励。 | |||
| 2 | 广西特色旅游
名县 |
1000
万元 |
创建成功后,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视为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不再享受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奖励。 | ||
| 3 | 旅游标准化示范县 | 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 | 200
万元 |
通过国家验收后,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给予一次性奖励。 | |
| 广西旅游标准化示范县 | 100
万元 |
通过自治区验收后,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给予一次性奖励。 | |||
| 4 | 国家A级旅游景区 | 国家
AAAAA级 旅游景区 |
1000
万元 |
通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AAAAA级景区奖励1000万元,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
| 国家
AAAA级 旅游景区 |
100
万元 |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 ||
| 5 | 旅游度假区 | 国家级
旅游 度假区 |
1000
万元 |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 |
| 自治区级
旅游 度假区 |
100
万元 |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 |||
| 6 | 星级饭店 | 五星级
旅游饭店 |
100
万元 |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度假型五星级旅游饭店增加奖励100万元,国际品牌五星级旅游饭店增加奖励100万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
| 四星级
旅游饭店 |
50
万元 |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度假型四星级旅游饭店增加奖励50万元。 | |||
| 7 | 星级乡村旅游区 | 五星级
乡村 旅游区 |
100
万元 |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
| 四星级
乡村 旅游区 |
50
万元 |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 ||
| 8 | 星级农家乐 | 五星级
农家乐 |
20
万元 |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
| 四星级
农家乐 |
10
万元 |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 ||
| 9 | 汽车旅游营地 | 五星级
汽车 旅游营地 |
100
万元 |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 |
| 四星级
汽车 旅游营地 |
50
万元 |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 |||
| 10 | 生态旅游示范区 |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 200万元 |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 |
| 广西生态
旅游示范区 |
100万元 |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 |||
| 11 | 旅游型特色小镇 | 200
万元 |
达到国家AAAAA旅游景区标准,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委验收的,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 ||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坚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7]5号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坚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水果和坚果加工”类别(代码C1372)的“坚果加工”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坚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部分坚果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2017年9月30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7年9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进行认证、比对。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7年10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附件:
1.部分坚果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2.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 附件1 | ||
| 部分坚果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 ||
| 产品类型(每吨) | 使用农产品名称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
| 烤制夏威夷果 | 夏威夷果 | 1.01 |
| 熟制夏威夷果 | 夏威夷果 | 1.25 |
| 夏威夷果仁 | 夏威夷果 | 3.38 |
| 熟制开心果 | 开心果 | 1.01 |
| 烤制碧根果 | 碧根果 | 1.01 |
| 熟制碧根果 | 碧根果 | 1.26 |
| 熟制扁桃核(巴旦木) | 扁桃核(有壳) | 1.01 |
| 熟制扁桃仁(巴旦木仁) | 扁桃核(去壳) | 1.04 |
| 熟制扁桃仁(巴旦木仁) | 扁桃核(有壳) | 2 |
| 熟制腰果 | 腰果 | 1.05 |
| 熟制干核桃 | 干核桃 | 1.05 |
附件2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 纳税人名称 | ||||
| 纳税人识别号 | 所属试点行业 | |||
| 主管税务机关 | 报送日期 | |||
| 期初库存类别 | 主要库存名称 | 库存金额(元) | 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
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
备注 |
| 农产品原料 | ||||
| 半成品(在产品) | ||||
| 产成品 | ||||
| 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 | ||||
| 合计 | —— | —— | ||
|
纳税人声明
|
述各项内容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填报,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期初库存”是纳税人2017年9月30日的库存。
3.“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这些库存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在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
4.“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是指购进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5.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填列,由纳税人利用其会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数据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第二章 崇左市优惠政策
一、《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崇政发〔2016〕30号)文件摘要
(一)属于口岸加工制造类的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含等额美元),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 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二)属于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类的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含等额美元),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 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三)属于工业制造类的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或以上(含等额美元),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 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四)属于重大房地产项目、城市综合体或旅游综合体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0亿元人民币或以上(含等额美元),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 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五)对在崇左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设立企业总部的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全国民营500强的独资企业(属于国家垄断性行业布点的除外,企业名单按权威机构年度公布认定的为准)以及上市公司,经营取得良好效益的公司。年度在当地纳税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纳税额度,其企业担任副总经理(技术总监)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在崇左工作期间前5年,按其个人所得税缴入崇左市、县本级财政部分100%的同等款额,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六)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新落户我市各级工业园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
(七)强优企业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20亿元人民币、30亿元人民币、50亿元人民币、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授予获奖企业“崇左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八)投融资激励。对落户崇左的边贸加工制造业和工业制造类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从当地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生产设施建设及生产的,贷款超出基准利率部分,前三年由税收收益地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按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
二、《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大力培育商贸物流企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试行办法的通知》(崇政发〔2017〕9号)文件摘要
(一)市财政每年从工业、科技、外贸、凭祥重点开放开发试验区等产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5000万元,用于扶持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支持商贸物流体系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对加工贸易出口同比有增量的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额对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对同比增量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对同比增量达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奖励1.5分人民币;对同比增量达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 每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
(三)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当年实现加工贸易出口的,按实际到位资金(设备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补助10万元;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补助20万元;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
(四)鼓励辖区内的物流企业到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等国内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我市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首发IPO上市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
(五)对新落户我市并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年内本企业产品自营出口额度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年内本企业产品自营出口额度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1.5分人民币;年内本企业产品自营出口额度达到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企业出口额以海关的统计数据为准(此款与第3款不能同时享受,取最高值进行奖励)。
(六)对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本市外的不少于2个,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所得部分不低于500万元的商贸物流总部企业纳入统计的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实际缴入本市地方所得部分50%的同等金额。
(七)对年零售额(营业额)首次突破 0.2亿元、0.3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10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对年零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20%、25%、30%、40%以上的商贸企业(大个体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两种条件都达到的,取奖励的最高值。为支持外贸红木入统和电子商务发展,限额以上外贸批发企业按年销售额的10%折算成年零售额后达到以上条件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限额以上红木、电子商务企业(含大个体户)零售额达到以上条件的,奖励资金按照上述标准增加一倍。
(八)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支持商贸物流项目建设,包括商贸物流分拨中心、仓储配送中心、城市配送项目、冷链物流项目、医药物流及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等建设。商贸物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的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将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仓储设施、快速转运中心、商贸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符合规划布局的重点物流园区、多式联运工程、冷链物流设施、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含3A 级以上企业的项目和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物流项目)建设所需用地,按照集约节约、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物流企业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物流用地的使用者一次性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一)对入统的物流企业用电给予0.05元/千瓦时奖励,最大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年内贡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十二)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将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仓储设施、快速转运中心、商贸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符合规划布局的重点物流园区、多式联运工程、冷链物流设施、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含3A 级以上企业的项目和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物流项目)建设所需用地,按照集约节约、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物流企业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物流用地的使用者一次性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三、《崇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旅游民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崇政发〔2017〕16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一)建设扶持。政府引入旅游民宿平台公司,负责新建旅游民宿的选址、规划、建设,达到软装条件后将物业出让给民宿业主。
(二)租赁扶持。政府引入旅游民宿平台公司,负责新建旅游民宿的选址、规划、建设,或对符合发展旅游民宿的现有物业进行改、扩建和提升,达到软装条件后将物业租赁给民宿业主。
(三)配套扶持。对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和规模的旅游民宿点,政府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四通”(通水、通路、通电、通宽带)。
(四)培训扶持。政府设立民宿培训基地,对全市辖区内旅游民宿新招录员工,免费安排一次岗前培训。对于使用越南籍员工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签证办理便利。
(五)落地奖励。对于2017年12月31日前签约、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2018年年内建成并运营的新建旅游民宿品牌,投资额达800万元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投资额达400万元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在营业之日起三个月内兑现。
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后签约的、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一年内建成并运营的新建旅游民宿品牌,投资额达800万元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投资额达400万元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奖励在营业之日起三个月内兑现。
对于品牌突出、特色鲜明、影响力巨大的业内一线旅游民宿品牌,奖励方案另行确定。
此奖励办法不能与全区星级乡村旅游区、农家乐市级奖励办法同时享受。
(六)流量奖励。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纳入重点服务行业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旅游民宿品牌,每年按申报营业额的5%给予流量奖励。奖励在年度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兑现。
(七)设计奖励。2020年下半年评选一次十大优秀民宿设计奖。一等奖3名,每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10万元;三等奖4名,每名奖励5万元。
(八)税收优惠。新建开业运营的旅游民宿品牌,符合“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除了享受国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之外,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加快崇左市旅游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摘要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二)对新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三年内市、县(市、区)各部门向该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以外,属市、县(市、区)行政事业性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其中30% 由市、县(市、区)财政补贴给企业。
(三)经由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以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全面落实对旅游宾馆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政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达标,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代理有关会议、交通、食宿、考察等事项。
(五)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和资源保护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对儿童、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按照规定给予优惠票价。
(六)对新通过国家 A 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 级景区补助100万元、4A级景区补助50万元、3A级景区补助1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补助50万元、四星级酒店补助30万元、三星级酒店补助1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25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5万元、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8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七) 对引进旅游项目资金的引荐人,按照崇左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八) 鼓励开发和生产旅游商品。对在自治区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工艺品评比活动中获奖的生产企业,同级财政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5 万元,资金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九) 每年度评选“最佳旅游景区” 、“最佳旅游星级饭店” 、“十佳导游” 、“最佳旅行社” 、“先进旅游企业” ,并给予奖励。最佳旅游景区、最佳旅游星级饭店、最佳旅行社、先进旅游企业各奖励10000元,十佳导游各奖励3000元。奖金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十) 对每年自主外联海外游客位列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奖金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十一) 对成功创建崇左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乡镇,参照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五、《崇左市加快打造林产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崇政办发﹝2017﹞71号)文件摘要
为加快崇左市林产加工业的发展,崇左市重点打造、三大林产加工园区,并制定以下政策措施(入驻大新县木材加工企业参照此政策):
(一)三大园区内生产胶合板、细木工板、木地板基材等产品的木材加工企业,需要木材采伐指标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年度采伐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具体采伐数量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原木消耗量为准,确保本地木材加工企业原料供应。
(二)三大园区内生产胶合板、细木工板、木地板基材等产品的木材加工企业因生产需要旋切单板的,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经双方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后,可按委托加工进行税收管理。
(三)入驻三大园区的木材加工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利用宜林地建设木材原料基地,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林业补贴项目。
(四)在执法检查中,由崇左市林业部门牵头统筹协调,公安、边防、交通等部门对运输木材、旋切单板等原料进入三大园区的木材加工企业车辆,执行先放行后处理的办法。
(五)加强木材集散交易中心建设服务工作。设立市木材集散交易中心(位于东门林场广西崇左东盟国际木材加工贸易示范产业园项目内),引导市内外木材及经北部湾、崇左口岸进口的木材资源进入木材集散交易中心交易,对入驻木材集散交易中心的年交易木材量达6万立方米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实行前三年免收、后两年减半收取的办法收取场地租金。
(六)运输木材加工原材料和配件,从北部湾港和东兴进入市木材集散交易中心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企业所在地政府按其车辆通行费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三年。
(七)在市木材集散交易中心建设5万平方米公共物流基地和仓储设施,三年内免费提供给入驻木材集散交易中心的商贸企业使用。
六、坚果产业政策(大新县坚果加工企业入驻,参照此优惠政策)
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推进中泰产业园(崇左市城市工业区)坚果加工园区建设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崇政办发〔2016〕42号):
(一)由政府出资,在坚果加工园区内建设第一期2万平方米公共物流基地和仓储设施,免费提供给入驻的坚果加工企业使用。加快建设人才公寓和职工宿舍,提供给入驻园区的坚果加工企业管理人员、员工租住,在企业进驻的前3年给予免收租金。
(二)对入驻园区的坚果加工企业从当地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本企业坚果加工的,贷款超出基准利率部分,前三年由财政给予贴息。
(三)从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入驻的坚果加工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扶持企业搬运生产设备、扩大生产、培育品牌等。
(四)对2018年之前落户中泰产业园(崇左市城市工业区)的坚果加工企业(项目用地必须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市政府按项目实际地价的38%,由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给予入驻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方式为自企业产生税收起,按形成地方财力计算,以同等金额逐年给予补助,补完为止。对重大项目还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多的优惠。
(五)鼓励坚果加工企业建立独立的电商应用平台,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土地款除外)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七、标准厂房政策
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和强化企业入驻工作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6〕55号):
(一)提高对建设投资主体的扶持力度。符合自治区相关条件的,所在地政府要积极帮助企业申报自治区相关补助;同时符合我市建设条件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建一层按100元/平方米、建二层按150元/平方米、建三层按200元/平方米、建四层及以上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二)提高对租赁标准厂房的扶持力度。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五年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免三减二”扶持政策,即前三年给予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
(三)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对于属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企业进行购买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购买层数为一层的标准厂房按100元/平方米、层数为二层的标准厂房每层按150元/平方米、层数为三层的标准厂房每层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四)凡是入驻标准厂房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年总产值2000万元以上),从达到当年起,由所在地政府按税收当地留存部分100%的等同金额连续三年给予扶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八、扩大生产政策
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崇政发〔2017〕12号):
(一)企业入规可一次性奖励10—80万元,以后企业产值增长幅度超过15%(含15%),且统计主要产品产量增长幅度超过8%(含8%)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在此基础上,主要产品产量增长幅度每多增1个百分点,再多奖励企业3万元,最高可多奖励30万元。
(二)大力发展工业总部经济。对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本市外的不少于2个,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所得部分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总部企业纳入统计的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实际缴入本市地方所得部分50%的同等金额;对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即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及下属子<分>公司总经理等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数额为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同等金额。
九、《崇左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崇发〔2016〕15号)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正常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外,根据人才类别享受以下待遇;引进到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10-15万元补贴;引进人才若租赁崇左市人才公寓或企事业单位筹集的人才住房的,租金试行减免政策。引进人才在本单位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根据人才类别给予不同金额的租金补贴。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在崇左完成5年工作任期后即可申请购房补贴,按签订购房合同上一年度崇左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不同档次的补贴面积标准分别给予货币补贴。
十、新能源低速专用车政策
《崇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崇左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崇左市新能源低速专用车生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崇工信〔2017〕42号):对新能源低速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制度,采用发布《崇左市新能源低速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方面,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新建新能源低速专用车项目的立项,属更新改造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立项;生产运行方面,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新能源低速专用车生产资质的管理,负责《目录》公告的发布,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产品质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能源低速专用车道路通行管理。新能源低速专用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崇左市内通行时限于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行驶。
十一、劳务用工保障措施
(一)按照公安部办公厅2017年1月6曰《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居民出境入境管理理办法(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函》(公境[2017)133号之号)要求,给在东兴、凭祥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企业务工的越南籍人员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停留证件,有效期限最长为180日,一次出境有效,期满后可通过续期延长入境务工时间达1年,证件到期后可再重新办理。
(二)《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中越边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7〕16号):市本级和7个县(市、区)分别设立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外国人停留证》有效期180天。

第三章 大新县优惠政策
一、《关于印发大新县2017年促进工业稳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7〕17号)文件摘要
(一)支持企业扩大销售政策
对积极参加自治区、崇左市举办的广西工业和信息化产品展示会、名特优产品展销会等展会活动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每次给予1—1.5万元参展补贴。
(二)指导企业创建品牌政策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的,按奖项等次分别奖励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的,按奖项等次分别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评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5万元;获得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成功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奖励30万元;成功申报“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奖励10万元。
(三)化解企业投融资难题政策
利用争取专项资金、合作发展、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及定期向市金融办提供企业融资需求等办法,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注入相应担保资金,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调企业积极申报“惠企贷”。
(四)激励企业提质增效政策
1.对全县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进行扶持,对2017年年产值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完成1000万元产值扶持1000元。
2.对当年投产且当年进入规模以上工业行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本项中进入规模以上工业行业是指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数时间发生在2017年期间(下同)。
3.对2017年由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工业行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规模以上企业升级为亿元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亿元企业升级为十亿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规模情况确定以企业上报统计部门财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为准。
5.对实行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投产后年新增净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三个年度内,发改、工信、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优先安排申报上级相关项目资金。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以县工信局立项文件、县固投办入库项目统计表等材料为依据。
(五)破解项目建设用地难题
工业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用地。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符合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同时,允许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二、《大新县推进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建设政策措施(试行)》(新政发〔2016〕35号)
(一)基础设施保障措施
1.加快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网络、平整土地),为边贸加工企业入驻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2.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内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对签订合同租赁期5年以上的边贸加工企业实行“免五”,即前5年给予免收租金。
3.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内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物流基地和仓储设施,对签订合同租赁期5年以上的边贸加工企业实行“免五”,即前5年给予免收租金。
(二)财税金融土地保障措施
4.对落户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的边贸加工企业,购进互市农产品及其他互市农副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边民或边民合作组织通过互市贸易购进的农产品及其他边贸农副产品,并出售给落户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的边贸加工企业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征收率3%)后,可向加工企业开具发票供加工企业用于抵扣13%的增值税。
由国税部门建立边贸产业税收网络服务平台,并在硕龙镇岩应村设立办税、开票服务点或委托代征,提供便捷、高效、统一、规范的办税服务,切实减少边民办税开票的时间和减轻办税成本。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6.对入驻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的新设加工型企业,给予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边贸加工企业或产业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的,在执行西部大开发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再享受北部湾经济区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际税负率降低至9%。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政策条件的,择优享受不叠加。
7.对入驻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的加工企业从当地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本企业边贸加工的,贷款超出基准利率部分,前3年由财政给予贴息。
8.从县本级财力中安排资金,对入驻的边贸加工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扶持企业搬运生产设备、扩大生产、培育品牌等。
9.对2018年之前落户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购地自建厂房的加工企业(项目用地必须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县财政通过积极争取上级加大对我县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现有加工贸易企业扩能增产项目、带动本地配套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三)原料保障措施
10.对落户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的边贸加工企业,推进原料来源多渠道,鼓励企业通过一般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方式直接采购农产品原料,或在口岸、边贸点优先安排收购店铺,组织协调一定数量的边民或边民合作组织与边贸加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货源供应关系。建立农产品采购分拨中心,建设公共物流基地和仓储设施,实现农产品原料高效运输、储存,为企业使用提供便利。
11.推广或鼓励坚果加工企业建设自己的坚果种植基地,每亩一次性给予500元补贴,为坚果加工企业提供稳定原料来源。
(四)企业服务措施
12.开展跨境劳务合作,对境外劳务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为边贸加工企业发展提供稳定且有竞争力的劳动力资源,增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竞争力。
13.开辟绿色通道,在依法缴税后,为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内加工企业从境外购进农产品原料后的运输环节提供便利化服务,确保农产品原料及时运往厂区进行加工。
14.边贸加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子女需入学的,可享受大新县城区居民同等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择校。
三、《大新县农民工创业园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摘要)(新政办发〔2016〕26号)
(一)企业入园条件
1.入驻农民工创业园的项目原则上要求总投资额不少于10万元/100平方米。未能达到要求的,则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2.入驻农民工创业园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2015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等。
(二)政策支持
1.标准化厂房建设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第三十七款第8条“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鼓励类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扶持政策。
2.提高对租赁标准厂房的扶持力度。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五年以上的,给予“免三减二”扶持政策,即前三年给予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
3.凡是入住标准厂房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2000万元以上),从达到当年起,由大新县人民政府按税收当地留存部分100%的等同金额连续三年给予扶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4.对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一亿元及以上且实现年上交税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签订合同租赁园区标准厂房5年以上的加工企业,5年内租金全免。
5.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对于属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企业进行购买的,由大新县人民政府给予企业购买层数为一层的标准厂房按100元/平方米、层数为二层的标准厂房每层按150元/平方米、层数为三层的标准厂房每层按200元/平方米、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每层按25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6.鼓励企业购地自建厂房。对2018年6月前落户农民工创业园的加工企业【项目用地必须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59号的相关要求】,大新县人民政府按项目实际成交地价(含各种税费)42%,由县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给予入驻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方式为自企业产生税收起,按形成地方财力计算,以同等金额逐年给予补助,补完为止。对重大项目还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多的优惠。
7.提高对建设投资主体的扶持力度。符合自治区相关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申报自治区相关补助;同时符合我县建设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建一层100元/平方米、建两层150元/平方米、建三层按200元/平方米、建四层及以上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8.鼓励企业品牌打造。入园企业在园区内生产的产品,荣获国家级“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荣获自治区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9.对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签订合同租赁园区标准厂房5年及以上的加工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同时,县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产业扶持或激励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商定。
10.入园企业吸纳大新县贫困农村劳动力(以建档立卡户为准)的,免费安排贫困职工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商定。
11.入园企业分别达到政策支持第(三)、(四)项的,免费安排其企业职工(非县城区域户籍且在县城无房)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商定。
12.县政府设立“农民工创业奖”和“青年创业奖”,对在创业、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和青年才俊每年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大新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7〕128号)文件摘要
(一)设立“两个中心,一个平台”
1.大新县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
大新县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为大新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服务机构,由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翻译中介、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劳务公司、劳务信息平台等机构组成,落实办公场所联合进驻。大新县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依托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系统,规范化办理境外边民入境务工业务,为境外边民务工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证件和适用范围
境外边民通过办理《境外边民入境务工证》、《外国人停留证》等合法务工停留手续,所持《境外边民入境务工证》、《外国人停留证》等证件仅限于崇左市辖区范围内务工及居住,离开崇左市辖区证件无效。
(三)境外边民入境务工办理流程
境外边民进入我县务工,按照“一个系统、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并办结、多证合一”的原则,依托自治区统一开发的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系统,通过“外网申请、内网审批”的流程予以办理。
流程一:用工单位办理《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资格证》——境外人员依法持证入境——翻译证件、照相(含审查证件)——健康体检——体检合格的境外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人社部门给境外人员核发《境外边民入险”。(本流程适用于工单位自行招聘境外人员的情形)
流程二:“境外人员依法持证入境——到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窗口签署委培/务工就业意向协议——翻译证件、照相(含审查证件)——健康体检——体检合格的境外人员与用工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签订劳务协议——人社部门核发《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证》、《境外边民入境务工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外国人停留证》——保险”。(本流程适用于境外人员主动入境务工的情形)
1.用工单位办理《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证》。用工单位聘用境外务工人员,向管理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取得《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证》。《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第一次办理有效期1年,逾期可按程序办理延期,每次延期1年。
2.证件有效时间及逾期办理。《外国人停留证》有效期180天,逾期需延期办理的,于有效期结束前3日内通过管理服务中心,向公安窗口重新递交材料,手续流程参照本方案的第四条第(五)项。
五、《大新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新政办发〔2018〕171号文件摘要)
(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奖补政策
1.在大新县注册成立的涉农企业、协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电子商务企业且自愿入驻到大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免收租金,并提供办公室、会议室、设备等综合服务。
2. 借助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村邮乐购、苏宁易购、 微信、顺路发、乐村淘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进行在线销售或形成Ο2Ο销售模式,按成交的订单每单补贴0.5元, 每家每月补助不超过200元。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络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的、5000万元的, 分别按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支持电商扶贫。对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销售自产农特产品的企业或个人,按收购该贫困户农产品的1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1000元。
4.国内10强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品牌影响力大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优先列为县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
5.物流配送补贴。对使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工程“物流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发件下乡和进城的物流公司(企业),发件下乡或农产品上行进城每票补贴0.5元给配送员。
6.传统企业在2018年后分离成立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并年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二)电商示范企业及网商自主品牌建设奖励政策
7.对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8.鼓励电商企业创建品牌,对出台政策以后新获得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商标给予奖励。每个产品生产许可证SC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商标给予奖励0.5万元。
9.对新增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补,申请成功的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每个补助1万元,成功申请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的每个补助2万元。
(三)电商人才引进与培训补助政策
10.我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吸纳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输送该类员工参加非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且每年培训时间累计达3天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给予等额补助,但每家企业每年培训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11.县电子商务协会或县内其他团体、企业等组织的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经报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每人每天不超过 100元标准补助,每家培训组织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四)参展补贴
12.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经报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后,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和2名以下(含)参展人员的交通费给予50%的补贴。
(五)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项目补助
13.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县各乡镇、行政村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网货供需信息收集、网货代销等服务,每个服务站点每月补助100元。
(六)跨境电子商务扶持
14.除享有以上各项政策,对跨境电商进行专项扶持,免租入驻呗侬创业园。
(七)其他说明
15.县财政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6.扶持政策所涉及的计算方法、验收标准由大新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17.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由大新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批。
18.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 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本措施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解释权归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大新县落实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若干改革措施实施意见》(新政发〔2019〕1号)
(一)优化审批流程
1.实施项目并联审批。
(1)所有投资项目均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 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在线赋予项目代码,各部门信息共享、 同步流转办理,变“企业来回跑”为“部门在线并行办”。
(2)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备案类项目在线申报、即到即 办;核准类项目,在13个工作曰内完成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和项目核准等批复;审批类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用地预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
(3)用地审批阶段,在15个工作日(含批前公示7个工作曰) 内完成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社保审核意见书、林地使用文件等批复,并转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4)规划审批阶段,在15个工作曰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应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抗震设防等批复。
(5)招投标核准及施工许可阶段,政府性投资项目在16个工作曰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最高限价审核、建设工程招标公告等批复;企业投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等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批复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2.实行容缺受理制度。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 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项目审批事 项实行容缺受理。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经过项目业主提交申请容 缺受理承诺书后,相关审批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当场一次性告 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待项目业主补正材料后,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复文件。
3.推行区域性评估。
对重大项目集中布局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试验区等园区,实行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评估、地 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评估、安全评估等区域性评估。评估成果5 年内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评估有效期内不再实行单一项目评估,区域内落户的重大项目免费共享评估成果。
4.加强规划选址协调。
(1)项目业主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手续时,涉及到多种规划、多个地方、多个部门意见协调统一的,由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协商研究形成一致意见。涉及到跨县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对接市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2)实行项目联合选址。项目确定选址前,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牵头,组织住建、国土、林业、环保、旅游景区管委会等单位对新建项目选址进行踏勘。
5.提前介入规划调整。
对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选择方向, 选址意向不符合城市(城镇)、土地利用、林地、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县发展改革局要会同住建、国土、林业及旅游景区管委会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项目优化选址或开展相关规划调整工作。对可以调整的项目,相关规划调整审批部门要先行组织开展相关调整工作,在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后尽可能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调整上报工作。
(二)优化用地报批
6.改进用地申报方式。
重大项目用地可单独申报。分期实施的,可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或备案表批复的 分期实施方案进行分期申报。涉及的拆迁回建用地,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与建设项目用地打捆申报。
7.创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方式。
加大对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经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的10%,由县一级统一调配用 于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指标。建立县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打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与耕地占补平衡通道,允许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县范围内流转使用。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增减挂钩等耕地占补项目。单独选址和批次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8.提高林地保障和审批效率。
自治区重大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林地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保障。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并跟踪对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9.加快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
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征地部门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供项目名称、征地面积、被征地农民人数、 需落实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等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 个工作曰内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保报批方案或出具审核意见。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3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征地部门将用地批复情况和被征地农民名单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组织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10.实行“多评合一”。
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等事项, 推行“多评合一”,统一受理、统一组织联合评估。
11.加快办理用地转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后,要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 报县政府;县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崇左市政府。
12.加快批后实施。
在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征用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补偿费用支付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清理工作。达到法定供地条件的,除法定公告、公示时间外,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供地:属于划拨用地的,政府批准供地方案后,国土资源部门3个工作曰内 发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成交公示结束,无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便用权出让合同》。
(三)优化施工许可流程
13.明确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
房屋建设和市政建设项目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公路水运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牵 头,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开展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应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审批证件,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14.实行多图联审。
将房屋建设和市政建设项目的节能、 绿色建筑、消防、人防、园林绿化、管网、防雷、抗震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联合技术审核。技术审核通过后,“一站式”提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并联审批,15个工作曰内办结。鼓励牵头部门釆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技术审核。
15.强化开工保障。
为重大项目直接配套的施工用电用水用气等公用服务设施,要按照重大项目开工要求,先行配套保障。压缩报装时限,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对用户报装申请上门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48小时;申报材料合格的,供水供气类15个工作曰内办结;涉及掘路的报装办理40个工作曰内办结;供电类低压客户11天内办结,10KV/20KV高压单电源客户80天内办结。创新“互联网+”服务手段,鼓励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从报装到缴费全程网上办理。
(四)优化规范中介服务
16.建立统一的中介服务平台。
依托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建立全区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将全县所有涉及中介服务全部纳入平台管理。打破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吸引中介机构分类入驻。采取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随机抽取、网上竞价等方式,择优选取中介机构。对进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统一服务承诺时间、统一服务质量要求、统一服务收费规范、 统一服务评价标准”的“四统一”管理制度。
17.实行限时服务。
一般情况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等不超过25个工作日,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不超过35个工作日,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超过45个工作日,编制环评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不超过 50个工作曰,专家评审后,修改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曰。因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等情况需超过承诺时限的,应征得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方可延时。
18.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19.强化对中介机构监督考评。
由中介服务平台管理机构组织行政审批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办理时间、收费、服务态度等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向社会公开,考评结果实行星级管理,实行优胜劣汰。建立中介机构诚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中介机构进行联合惩戒。
(五)优化监管与激励机制
20.建立项目全程精准化管理机制。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全流程、全覆盖的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将重大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各个工作环节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完成时限、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现重大项目精准化管理。
21.完善项目协调机制。
县本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原则上县本级每 月、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月召开一次项目协调会,特殊情况 随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抓好跟踪 落实。
22.建立项目观摩点评制度。
每年度组织一次全县重大项目观摩点评活动,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分组带队,县直各相 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对14个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当年新开工重大项3进行现场观摩,对重大项目的投资强度、建设水平及经济社会效应等打分测评,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集中点评和通报。
23.实行项目定期通报制度。
县发展改革局每季度梳理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将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半年对重大项目开展一次全面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下达督办函限期整改。
24.完善项目考核奖惩机制。
七、更多优惠政策
大新县还将为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包括建设公寓宿舍,全部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对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给予部分减免;为企业用工提供提供学校招生、企业招工、社会(技校)培训一体化解决方案,给予企业工人免费培训;项目在筹建过程中,可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临时办公场地,满足项目需求;实行项目事项代办制,帮助企业办理前期各项手续;大新县愿意发挥毗邻东盟、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重要节点的区位优势,利用国家批复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优势,推动企业在东盟市场扩大产品销售;对购买土地建设厂房的,给予地价优惠等。对于投资特别重大、对财政贡献特别重要的项目还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更多的优惠。
八、争取上级政策
大新县还将积极为企业争取上级资金,包括有国家发改委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家科学技术奖、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自治区“两化融合”专项资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等。我县将积极推进广西政府利用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来“跟投”项目。
(END)
2019年
大新县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大新县投资促进局愿与朋友们
一起携手,共谋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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