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2020年3月)

第一章  中央、自治区优惠政策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文件摘要

所引进的产业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可以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中关于“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摘要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文件摘要

各地区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文件摘要

(一)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同时可以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中关于“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低至9%。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对经各地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其子女就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文件摘要

 

自治区促进县域特色旅游发展奖励政策一览表

 

序号

   奖励对象 奖励额度 详细规定        备注
1 全域旅游示范区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1000

万元

原则上由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实施创建,创建成功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奖励。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 500

万元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由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县、备选县和其他县(市、区)创建,创建成功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奖励。
2 广西特色旅游

名县

1000

万元

创建成功后,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视为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不再享受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奖励。
3 旅游标准化示范县 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 200

万元

通过国家验收后,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给予一次性奖励。
广西旅游标准化示范县 100

万元

通过自治区验收后,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给予一次性奖励。
4 国家A级旅游景区 国家

AAAAA级旅游景区

1000

万元

通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AAAAA级景区奖励1000万元,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国家

AAAA级

旅游景区

100

万元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5 旅游度假区 国家级

旅游

度假区

1000

万元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自治区级

旅游

度假区

100

万元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6 星级饭店 五星级

旅游饭店

100

万元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度假型五星级旅游饭店增加奖励100万元,国际品牌五星级旅游饭店增加奖励10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四星级

旅游饭店

50

万元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度假型四星级旅游饭店增加奖励50万元。
7 星级乡村旅游区 五星级

乡村

旅游区

100

万元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四星级

乡村

旅游区

50

万元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8 星级农家乐 五星级

农家乐

20

万元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四星级

农家乐

10

万元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9 汽车旅游营地 五星级

汽车旅游营地

100

万元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奖励项
四星级

汽车旅游营地

50

万元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生态旅游示范区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00万元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 100万元 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建成功给予一次性奖励。
11 旅游型特色小镇 200

万元

达到国家AAAAA旅游景区标准,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委验收的,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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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坚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7]5号公告)文件摘要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坚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部分坚果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见下图)。

(三)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执行。

 

部分坚果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每吨) 使用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烤制夏威夷果 夏威夷果 1.01
熟制夏威夷果 夏威夷果 1.25
夏威夷果仁 夏威夷果 3.38
熟制开心果 开心果 1.01
烤制碧根果 碧根果 1.01
熟制碧根果 碧根果 1.26
熟制扁桃核

(巴旦木)

扁桃核

(有壳)

1.01
熟制扁桃仁

(巴旦木仁)

扁桃核

(去壳)

1.04
熟制扁桃仁

(巴旦木仁)

扁桃核

(有壳)

2
熟制腰果 腰果 1.05
熟制干核桃 干核桃 1.05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粤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7号)文件摘要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在33个贫困县新设立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禁止发展项目和房地产、批发、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二)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对33 个贫困县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制造业项目,当年投资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租用标准厂房且合同租赁期为3年以上的,按同区域标准厂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3年。  

(三)设立金融机构补助。对在33个贫困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城新设县 级分支机构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60万元;对设立固定营业网点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40万元。   

(四)物流企业投资奖励。对33个贫困县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物流企业,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33个贫困县设立省级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设立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五)电商企业投资奖励。广东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33个贫困县落户设立企业,销售我区单一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我区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国家、自治区商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六)直接融资奖励。鼓励广东企业在33个贫困县注册成立法人主体,并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成功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借壳和重组上市并将总部迁到所在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七)品牌创优奖励。在33个贫困县设立企业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八)旅游投资奖励。在33个贫困县新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资源开发(含景区建设、乡村旅游开发、旅游商品开发)、农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等产业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部门数据认定为准。    

(九)招商引资项目广东籍引资第一人奖励。引进区外企业到33个贫困县投资,单个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产业协作奖励。鼓励广东企业与33个贫困县中小企业开展分工协作,推动产业链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龙头、骨干企业每增加1家本地配套企业(指与龙头企业发生开票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龙头、骨干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向无关联的本地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过500万元的,按照采购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顿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投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广东企业在33个贫困县投资项目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范围。除享受相关支持性政策外,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由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      

(十二)人才待遇。 对33个贫困县新引进的广东企业,其管理、技术人才的子女入学,家属入户和就业享受所在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      

(十三)广东籍游客景区门票减免优惠。广东居民到33个贫困县景区旅游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可享受景区门票减免优惠。原则上所有国有独资的收费A级旅游景区首道门票按照挂牌价5折优惠(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外,下同),国有参股的收费A级旅游景区按照股份比例给予相应的首道门票挂牌价折扣优惠。同时,引导、鼓励和支持其它市县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提供首道门票挂牌价折扣或减免,以及景区内消费项目价格折扣等优惠政策。非A级旅游景区可自行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具体景区优惠政策每年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外公布(2018年优惠政策在本文印发后1个月内公布),并报送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备案。对执行上述门票优惠政策的旅游景区,景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旅游景区规划开发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和政策倾斜。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文件摘要

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18号)文件摘要

(一)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内10千伏大工业电力用户以园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由售电公司捆绑代理或电网企业免费服务。2017年用电量超过1000万千瓦时(含)的用户也可自行参与交易。用户购电价以水电和可再生能源保障收购电价0.3111元/千瓦时为基础,降低0.085元/千瓦时组织企业进行专场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54元/千瓦时。

(二)自治区首批38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电力用户以集聚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54元/千瓦时。

(三)服务器数量超过1000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349元/千瓦时。

(四)落实国家推进工商同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降低10%。

十、《自治区中新互联互通南向通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关于加快推进中新互联互通南向通道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桂南向办发〔2018〕1号)文件摘要

(一)支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对在广西注册并参与南向通道物流线路运营的运输企业,购置节能环保冷链运输车辆、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蓄冷保温(隔热)箱、联运冷藏集装箱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额的10%、对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予以500万元补助。

(二)支持建设南向通道多式联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经贸大数据平台。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2020年,由自治区中新互联互通南向通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10号)文件摘要

(一)自2019年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可按核定的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对我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三)自2019年起,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四)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 号)的相关规定。对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给予保障。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文件摘要

(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

1.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2.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

1.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文件摘要

(一)强化规划引导和用地空间保障

1.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不超过5%),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零星分散、单独选址的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可申请使用。在村庄规划获批之前,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确需单独选址的文化旅游点状用地项目,可依法按程序修改或调整规划。

2.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按程序修改规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拟申报的用地位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增减挂钩图层的,不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可直接进行用地报批。

(二)采取灵活的土地供给模式

1.参照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除商品住宅用地外,各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文化旅游项目用地。

2.对文化旅游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投资开发建设时序,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

3.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对文化旅游项目可以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点状供地。

4.对集中连片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达到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高于3%(最大面积不超过200亩)的治理面积,从事文化旅游和康养等产业项目开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在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完成验收后,可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5.探索文化旅游用地按现状用途整体出让。在公开、公平、公正、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以及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和安置补偿到位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结合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实际需要,将文化旅游用地按现状用途整体出让,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地块受让人自行处置和保护利用现状地上附着物与相关设施设备,但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功能。涉及国家文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6.对旅游景区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游客休憩站点、非营利性停车场等公益类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国有划拨土地兴办文旅创意产业项目的,可以依法依规办理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7.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文旅创意项目,利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的场部、局址、工区、场房民居开发森林休闲、森林康养等生态产品和提供生态服务,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连续经营1年以上且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符合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降低文化旅游用地成本

1.文化旅游用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缴纳,余款1年内缴清。

2.免费向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项目提供现有1∶10000地形图及相关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地质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3.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发展文旅创意产业项目,利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的场部、局址、工区、场房民居开展森林休闲、森林康养项目,且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评估认定并依规批准后,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原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文件摘要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集聚发展

1.鼓励先进制造业发展壮大。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领军企业,扶持一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2.支持加大科技创新。对在各片区内建立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新落户制造业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1.激发现代服务业发展活力。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服务业升级发展。

2.支持发展现代金融。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贸易类企业发展。在各片区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各片区设立外向型中小企业资金池,对中小企业、轻资产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提供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周转、关税保险等支持。对外贸孵化基地和在各片区注册的通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4.支持互联网经济新平台新业态发展。结合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支持开展跨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经贸服务、技术合作、信息共享等,鼓励发展数字经济新平台新业态。对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约引进的以互联网、新媒体等为依托的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三)支持跨境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构建中国—东盟特色优势跨境产业链。鼓励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国内外企业以中国和东盟为主要市场、以广西为基地,将制造业的重要环节布局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打造内联外合、承上接下的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鼓励围绕跨境产业链重要环节发展加工贸易产业,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不低于8%)。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带动沿边产业发展。鼓励以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物流、跨境贸易、跨境金融服务、合作研发、服务外包等跨境服务链发展,支持在各片区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测维修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展示营销中心、结算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支持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推动会展业集聚发展。上述产业中未能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新设立的企业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视其对国际产能合作或沿边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70%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附加值,具体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确定。对跨境产业链相关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关便利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检验检疫、跨境资金灵活使用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打造中国—东盟贸易投资促进中心。

2.支持设立各类交易平台。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奖励,扶持平台形成集聚效应。对新设立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权益类交易平台、保税交割、供应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等企业,按规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创新跨境金融业务。结合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推进跨境金融制度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各片区内居民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各片区内的诚信优质企业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各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用于各片区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支持南宁市高水平建设中国—东盟金融城,创建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推进区域性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区域性货币交易清算中心、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试点开展一定额度内资本项下本外币可兑换业务,实现两园之间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

4.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在各片区内新设立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允许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方式简化出口通关手续。试点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和出口商品退运进境业务。 

5.支持跨境客货运输发展。结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自治区和各片区要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强化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加大培育至东盟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空中航线航班、海上航线班轮、陆上班列班车,便利人员、货物往来。加快推进自重庆经贵阳、南宁至北部湾出海口(北部湾港、洋浦港),自重庆经怀化、柳州至北部湾出海口,以及自成都经泸州(宜宾)、百色至北部湾出海口三条西部陆海新通道的主通道建设。支持智慧港口建设,全面推行港口无纸化作业,大力发展港航服务业,发展以海铁联运为主干的多式联运体系,深入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大力推进国际通关便利化、跨境运输便利化、旅客出入境便利化。加快推动建设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南宁国际铁路港、南宁空港经济区。鼓励以凭祥为枢纽节点,深化与越南等国合作推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5年内对各片区内企业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其年度物流集装箱量比2018年新增超过300标箱的,其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5个百分点。

(四)支持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1.着力吸引总部企业落户。对各片区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2.给予总部经济贡献激励。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加快推动面向中国和东盟两个市场的总部经济在广西自贸试验区集聚发展。

(五)创新招商引资模式

1.支持开展市场化招商。支持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在各片区新设立的上述企业,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及以上的,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2.促进产业链招商。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六)吸引优秀人才集聚

1.实施引进人才奖励。对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各片区开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其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自2019年8月30日起5年内,对其在广西自贸试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人才奖励条件由各片区管理机构发布。

2.鼓励外籍人才和留学生就业。对拟长期在各片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各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可一次性给予有效期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在国际知名院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和在广西毕业的东盟国家留学生,毕业后2年内在各片区创新创业,可申办有效期2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广西高校在读外籍留学生可在各片区兼职创业。对各片区内急需紧缺的外籍务工人员,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条件的,予以办理外国人工作证件(C类)。对越南籍务工人员在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内工作的,可办理最长有效期为180天的停留证件。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各片区内从业,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3.加强引进人才教育医疗保障。对各片区引进的符合本政策上述两条奖励条件的人才,其适龄子女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设区市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七)打造产城融合新高地

1.加强电力保障。各片区内企业享受广西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可按自愿原则自行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18号)规定,支持参与大数据中心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2.打造高品质产城配套。构建便捷交通网络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支持优质教育集团在各片区开办分校或合作办学。支持引进高水平国际学校,支持各片区内院校与东盟国家院校联合办学,支持东盟小语种教育与科技、商务、物流等融合发展。进一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支持引进内外资医院和医疗康养机构。加快文化休闲、商业网点设施建设。打造产城高效融合的智能片区,为各片区人民群众提供精细化的管理服务。

3.支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开展片区开发。对与各片区管理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参与各片区整体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20亿元的企业,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18年增量部分的 70%予以奖励,扶持各片区滚动开发。支持各片区开发运营公司上市。

(八)加大对片区建设的投入力度

1.统筹自治区各类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广西自贸试验区围绕试点任务创新平台机制,建设重大改革试点任务风险保障体系,培育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推动研发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应用、人才引进培养,开展广西自贸试验区运行、监控、评估、人员培训以及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智库建设等。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向广西自贸试验区倾斜,优先保障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引进培养。自治区层面设立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对各片区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2.加大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对各片区符合政府债券发行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优先予以支持。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文件摘要

(一)有序快速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达产

1.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继续驻点服务5个防护产品企业、11个消杀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规定对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行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先扩大产能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2.对实体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协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达产遇到的用工、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在坚持防疫控疫标准的前提下,尽快审核企业的复工申请,帮助企业从2020年2月10日开始全面实施错峰复工。利用线上渠道帮助企业拓宽招工渠道,对冲春节后叠加疫情影响的用工荒。   

3.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将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2020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  

(二)抓紧组织农业生产    

1.组织抓好春耕备耕、加快抢播抢种,加强在园在田果蔬生产管理,保障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机农膜等物资供应。稳定粮食生产,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50元一100元,对采取“早稻+晚稻(玉米、蔬菜)+马铃薯”连茬轮作模式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补贴800元。             2.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

3.鼓励采取集中屠宰、产销对接、收储等措施,参照冻猪肉储备补贴标准对鸡鸭肉储备企业予以补贴。

(三)决胜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   

 1.将扶贫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具备条件的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开通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经过银行机构合理评估和严格审查后,先行发放贷款和办理续贷、展期,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的贫困户和“户贷企用”企业的还款期限,降低贷款利息。   

2.2020年2月底前下达乡村振兴专项资金70亿元,加大对农村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经营企业、经营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可减免2020年度部分收费、适当延长已发放到期的贷款还款期限并免收罚息。   

(四)大力提振三产和促进消费   

1.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新增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迅速摸排服务业企业经营情况,积极引导企业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复工复产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由各级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适当补贴。   

2.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

(五)加快培育医疗卫生新兴产业

1.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对区内医药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落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等政策。     

2.培育医药新兴产业。以广西特色中药民族药、海洋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为重点,推动重大中药壮瑶药产品研制,加大新药自主创新力度,推动海洋生物医药关键技术和优势药物的.研发与突破。发展壮大血液制品、生物酶制剂、治疗性基因工程药物等广西优势品种,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疫苗、重组蛋白类药物和单克隆抗体等生物技术药新兴领域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培育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对整体或部分迁入广西的区外医药生产企业,或跨市整体迁建的广西医药生产企业,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兼并重组或新引进的区外二类以上医疗器械产品试行注册资料互认制度。   

六、狠抓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    

 1.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容缺审批制度,推动一批重大项目落地。

 2.对新迁入广西注册并成功申报重大项目的企业,以及复工积极并顺利达产的重大项目建设企业,给予一定重大项目前期经费支持。     3.将新开工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  

(七)切实做好生产要素和物资保障    

1.设立防控物资和项目“绿色通道”。严禁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断交通违法行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2.加强援企稳岗和就业保障。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4.2020年2月1日一6月30日,对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   

(八)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及作出重大贡献企业补助和贴息、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稳岗援企补助、停工的在建重大项目工程复工复产和对市县的激励奖励等与抗击疫情、恢复生产相关的支出。鼓励市县级财政参照自治区做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复工复产奖补,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安排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创设再贷款再贴现办理“急通车”,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和票据融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9家全国性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向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3.15%,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企业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降10%以上。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提供专项应急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推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降低20%以上。    

3.对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材企业,2020年 1月1日一5月31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年内新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由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1:1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大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2020年3月)

 

第二章  崇左市优惠政策

 

一、《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崇政发〔2016〕30号)文件摘要

(一)属于口岸加工制造类的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含等额美元),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 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二)属于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类的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含等额美元),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 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三)属于工业制造类的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或以上(含等额美元),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 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四)属于重大房地产项目、城市综合体或旅游综合体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0亿元人民币或以上(含等额美元),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 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五)对在崇左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设立企业总部的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全国民营500强的独资企业(属于国家垄断性行业布点的除外,企业名单按权威机构年度公布认定的为准)以及上市公司,经营取得良好效益的公司。年度在当地纳税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纳税额度,其企业担任副总经理(技术总监)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在崇左工作期间前5年,按其个人所得税缴入崇左市、县本级财政部分100%的同等款额,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六)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新落户我市各级工业园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

(七)强优企业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20亿元人民币、30亿元人民币、50亿元人民币、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授予获奖企业“崇左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八)投融资激励。对落户崇左的边贸加工制造业和工业制造类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从当地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生产设施建设及生产的,贷款超出基准利率部分,前三年由税收收益地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按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

二、《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大力培育商贸物流企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试行办法的通知》(崇政发〔2017〕9号)文件摘要     

(一)市财政每年从工业、科技、外贸、凭祥重点开放开发试验区等产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5000万元,用于扶持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支持商贸物流体系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对加工贸易出口同比有增量的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额对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对同比增量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对同比增量达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奖励1.5分人民币;对同比增量达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 每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

(三)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当年实现加工贸易出口的,按实际到位资金(设备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补助10万元;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补助20万元;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

(四)鼓励辖区内的物流企业到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等国内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我市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首发IPO上市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

(五)对新落户我市并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年内本企业产品自营出口额度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年内本企业产品自营出口额度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1.5分人民币;年内本企业产品自营出口额度达到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企业出口额以海关的统计数据为准(此款与第3款不能同时享受,取最高值进行奖励)。

(六)对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本市外的不少于2个,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所得部分不低于500万元的商贸物流总部企业纳入统计的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实际缴入本市地方所得部分50%的同等金额。

(七)对年零售额(营业额)首次突破 0.2亿元、0.3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10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对年零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20%、25%、30%、40%以上的商贸企业(大个体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两种条件都达到的,取奖励的最高值。为支持外贸红木入统和电子商务发展,限额以上外贸批发企业按年销售额的10%折算成年零售额后达到以上条件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限额以上红木、电子商务企业(含大个体户)零售额达到以上条件的,奖励资金按照上述标准增加一倍。

 (八)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支持商贸物流项目建设,包括商贸物流分拨中心、仓储配送中心、城市配送项目、冷链物流项目、医药物流及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等建设。商贸物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的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将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仓储设施、快速转运中心、商贸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符合规划布局的重点物流园区、多式联运工程、冷链物流设施、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含3A 级以上企业的项目和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物流项目)建设所需用地,按照集约节约、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物流企业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物流用地的使用者一次性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一)对入统的物流企业用电给予0.05元/千瓦时奖励,最大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年内贡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十二)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将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仓储设施、快速转运中心、商贸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符合规划布局的重点物流园区、多式联运工程、冷链物流设施、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含3A 级以上企业的项目和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物流项目)建设所需用地,按照集约节约、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物流企业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物流用地的使用者一次性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三、《崇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旅游民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崇政发〔2017〕16号)文件摘要

(一)建设扶持

政府引入旅游民宿平台公司,负责新建旅游民宿的选址、规划、建设,达到软装条件后将物业出让给民宿业主。

(二)租赁扶持

政府引入旅游民宿平台公司,负责新建旅游民宿的选址、规划、建设,或对符合发展旅游民宿的现有物业进行改、扩建和提升,达到软装条件后将物业租赁给民宿业主。

(三)配套扶持

对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和规模的旅游民宿点,政府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四通”(通水、通路、通电、通宽带)。

(四)培训扶持

政府设立民宿培训基地,对全市辖区内旅游民宿新招录员工,免费安排一次岗前培训。对于使用越南籍员工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签证办理便利。

(五)落地奖励

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后签约的、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一年内建成并运营的新建旅游民宿品牌,投资额达800万元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投资额达400万元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奖励在营业之日起三个月内兑现。

对于品牌突出、特色鲜明、影响力巨大的业内一线旅游民宿品牌,奖励方案另行确定。

此奖励办法不能与全区星级乡村旅游区、农家乐市级奖励办法同时享受。

(六)流量奖励

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纳入重点服务行业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旅游民宿品牌,每年按申报营业额的5%给予流量奖励。奖励在年度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兑现。

(七)设计奖励

2020年下半年评选一次十大优秀民宿设计奖。一等奖3名,每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10万元;三等奖4名,每名奖励5万元。

(八)税收优惠

新建开业运营的旅游民宿品牌,符合“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除了享受国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之外,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加快崇左市旅游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摘要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二)对新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三年内市、县(市、区)各部门向该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以外,属市、县(市、区)行政事业性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其中30% 由市、县(市、区)财政补贴给企业。

(三)经由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以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全面落实对旅游宾馆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政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达标,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代理有关会议、交通、食宿、考察等事项。

(五)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和资源保护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对儿童、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按照规定给予优惠票价。

(六)对新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 级景区补助100万元、4A级景区补助50万元、3A级景区补助1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补助50万元、四星级酒店补助30万元、三星级酒店补助1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25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5万元、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8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七)对引进旅游项目资金的引荐人,按照崇左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八)鼓励开发和生产旅游商品。对在自治区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工艺品评比活动中获奖的生产企业,同级财政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5 万元,资金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九)每年度评选“最佳旅游景区”、“最佳旅游星级饭店”、“十佳导游”、“最佳旅行社”、“先进旅游企业” ,并给予奖励。最佳旅游景区、最佳旅游星级饭店、最佳旅行社、先进旅游企业各奖励10000元,十佳导游各奖励3000元。奖金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十)对每年自主外联海外游客位列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奖金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十一)对成功创建崇左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乡镇,参照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五、《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旅游饭店行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崇政规〔2018〕1号)文件摘要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主要对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进行扶持,重点是鼓励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落地和运营。

根据国家现行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统称为旅游饭店。旅游饭店用星的数量和设色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

(二)扶持政策

1.土地扶持政策

(1)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旅游饭店开发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2)新建或扩建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付,但分期缴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首次(一个月内)缴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

2.财政扶持政策

(1)新创建的拥有100间以上客房的四星级、拥有200间以上客房的五星级旅游饭店,创建成功后,分别按照每间客房8000元和20000元给予奖励。通过改、扩建提档升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创建成功后,如果未享受过客房奖励的,按新建旅游饭店给予奖励;如已享受过客房奖励的,仅补足所达到星级标准的差额部分,不重复奖励。新创建的旅游饭店,成功创建五星级旅游饭店后,一次性给予专项扶持资金2000万元;成功创建四星级旅游饭店后,一次性给予专项扶持资金500万元;通过改、扩建提档升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创建成功后,如果未享受过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的,按新建旅游饭店给予奖励;如已享受过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的,仅补足所达到星级标准的差额部分,不重复奖励。

(2)鼓励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引进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的高档系列酒店管理团队签订3年以上管理协议的旅游饭店,并有效管理(即管理团队在酒店的接待服务过程中发挥计划、组织、指挥、控制、调节等作用)3年后补助300万元。

新创建五星级旅游饭店,并且引进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运营管理合同10年以上的,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即“(二)财政扶持政策”中的第一点所指的扶持资金〕可上浮30%。

(3)新建或改、扩建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项目投资需向银行贷款的,贷款部分的资金利息给予40%的财政贴息支持,财政贴息的贷款资金四星级旅游饭店不超过1亿元、五星级旅游饭店不超过2亿元(财政贴息2年,利率按人民银行3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在旅游饭店封顶后、旅游饭店投入运营后各兑现50%。

(4)对新创建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创建成功后连续五年,就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比例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

五星级旅游饭店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

四星级旅游饭店,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第一年100%、第二年90%、第三年80%、第四年70%、第五年60%进行奖励。

(5)对新创建成功的五星级旅游饭店,就其缴纳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以先后返的形式全额返还投资方。

3.物业扶持政策

新建或改、扩建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创建成功后第1-6年,旅游饭店室外亮化部分,实行市政电表管理,免除费用。

4.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对信誉良好、风险可控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量身定做并提供优质保险服务;鼓励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旅游饭店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5.投资服务扶持政策

在我市投资建设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由市政服务中心召集联审会议,各相关职能单位实施“一站式”服务,实行网上并联审批,按照从简从快审批程序办理。崇左市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应积极推动、配合、帮助符合四星级、五星级条件的旅游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工作。

六、《崇左市加快打造林产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崇政办发﹝2017﹞71号)文件摘要

为加快崇左市林产加工业的发展,崇左市重点打造、三大林产加工园区,并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三大园区内生产胶合板、细木工板、木地板基材等产品的木材加工企业,需要木材采伐指标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年度采伐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具体采伐数量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原木消耗量为准,确保本地木材加工企业原料供应。

(二)三大园区内生产胶合板、细木工板、木地板基材等产品的木材加工企业因生产需要旋切单板的,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经双方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后,可按委托加工进行税收管理。    

(三)入驻三大园区的木材加工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利用宜林地建设木材原料基地,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国家和自治区林业补贴项目。    

(四)在执法检查中,由崇左市林业部门牵头统筹协调,公安、边防、交通等部门对运输木材、旋切单板等原料进入三大园区的木材加工企业车辆,执行先放行后处理的办法。 

(五)加强木材集散交易中心建设服务工作。设立市木材集散交易中心(位于东门林场广西崇左东盟国际木材加工贸易示范产业园项目内),引导市内外木材及经北部湾、崇左口岸进口的木材资源进入木材集散交易中心交易,对入驻木材集散交易中心的年交易木材量达6万立方米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实行前三年免收、后两年减半收取的办法收取场地租金。    

(六)运输木材加工原材料和配件,从北部湾港和东兴进入市木材集散交易中心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企业所在地政府按其车辆通行费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三年。

(七)在市木材集散交易中心建设5万平方米公共物流基地和仓储设施,三年内免费提供给入驻木材集散交易中心的商贸企业使用。

七、《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推进中泰产业园(崇左市城市工业区)坚果加工园区建设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崇政办发〔2016〕42号)文件摘要

(一)由政府出资,在坚果加工园区内建设第一期2万平方米公共物流基地和仓储设施,免费提供给入驻的坚果加工企业使用。加快建设人才公寓和职工宿舍,提供给入驻园区的坚果加工企业管理人员、员工租住,在企业进驻的前3年给予免收租金。

(二)对入驻园区的坚果加工企业从当地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本企业坚果加工的,贷款超出基准利率部分,前三年由财政给予贴息。

(三)从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入驻的坚果加工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扶持企业搬运生产设备、扩大生产、培育品牌等。

(四)对2018年之前落户中泰产业园(崇左市城市工业区)的坚果加工企业(项目用地必须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市政府按项目实际地价的38%,由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给予入驻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方式为自企业产生税收起,按形成地方财力计算,以同等金额逐年给予补助,补完为止。对重大项目还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多的优惠。

(五)鼓励坚果加工企业建立独立的电商应用平台,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土地款除外)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八、《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崇政发〔2017〕12号)文件摘要

(一)企业入规可一次性奖励10—80万元,以后企业产值增长幅度超过15%(含15%),且统计主要产品产量增长幅度超过8%(含8%)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在此基础上,主要产品产量增长幅度每多增1个百分点,再多奖励企业3万元,最高可多奖励30万元。

(二)大力发展工业总部经济。对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本市外的不少于2个,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所得部分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总部企业纳入统计的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实际缴入本市地方所得部分50%的同等金额;对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即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及下属子<分>公司总经理等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数额为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同等金额。

九、《崇左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崇发〔2016〕15号)文件摘要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正常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外,根据人才类别享受以下待遇:引进到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10-15万元补贴;引进人才若租赁崇左市人才公寓或企事业单位筹集的人才住房的,租金试行减免政策。引进人才在本单位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根据人才类别给予不同金额的租金补贴。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在崇左完成5年工作任期后即可申请购房补贴,按签订购房合同上一年度崇左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不同档次的补贴面积标准分别给予货币补贴。

十、《崇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崇左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崇左市新能源低速专用车生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崇工信〔2017〕42号)文件摘要

对新能源低速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制度,采用发布《崇左市新能源低速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方面,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新建新能源低速专用车项目的立项,属更新改造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立项;生产运行方面,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新能源低速专用车生产资质的管理,负责《目录》公告的发布,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产品质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能源低速专用车道路通行管理。新能源低速专用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崇左市内通行时限于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行驶。

十一、《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崇政办规〔2018〕11号)文件摘要

( 一)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推进实施企业.上市(挂牌)“三大工程”,大力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市本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规定的通知》(崇政办规[2018]5号),我市注册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除自治区给予的奖励外,企业可分阶段获得我市给予工作经费补助50 万元至400万元。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绿色债券、创新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券等国家重点支持的专项债券。

(二)完善“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制度

推动崇左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深入开展“4321”担保贷款业务,落实资本金补充机制、业务风险分担机制、代偿补偿机制、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市小微担公司与各工业园区及不动产登记部门联动合作,加大对入园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对于已落户各工业园区并投入资金建设厂房、购置设备,已正常生产,产品有市场潜力的企业,因土地指标问题尚未获得土地证,但是无有效资产直接向银行提供抵押获得贷款的,市小微担公司先行给予提供贷款担保,待企业取得土地证后,再补办抵押登记等手续。

( 三)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打造崇左市糖料蔗价格指数保险“升级版”,保险期限三年,提前锁定蔗农未来三年种植收益,稳定蔗农种植预期,建立保险价格随糖价上涨同步提高的联动机制,确保蔗农价格下跌有保底,价格上涨有收益,到2020年,试点县域扩大到6个县(市、区),试点范围扩大到30万亩,保险机构投保25万亩,完成83% 保险覆盖率。探索降低贫困地区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费率,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深度贫困地区需求开发费率低廉、保障充分的一揽子保险产品或组合式保险产品。在全区率先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二次报销、财政兜底等,在全市12家医院全面铺开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十二、《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规定的通知》(崇政办规〔2018〕5号)文件摘要

(一)建立境内上市扶持机制。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股份公司设立及上市辅导等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拟上市企业经广西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

(二)建立境外上市扶持机制。拟上市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拟上市企业以境外壳公司到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方式上市),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募集资金80%以上(含)在崇左市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0万元。

(三)建立企业上市融资扶持机制。拟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拟上市企业引进境内外股权投资资本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单次融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单次融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予以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7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不在奖励范围。

(四)建立企业“新三板”挂牌扶持机制。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一次性改制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申请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的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万元,对正式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对国内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六)对跨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对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七)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4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自发放并购贷款起三年。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三、《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崇政办规〔2018〕4号)文件摘要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三)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四)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以在租赁供地时实施,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工业用地按弹性年期出让土地的,在缴清弹性年期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相应年期土地不动产权登记。在取得弹性年期土地使用权期满时,企业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并签订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按原出让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五)改进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式,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六)进一步优惠工业用地地价。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七)自治区确定的优化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十四、《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新崇发〔2020〕2号)文件摘要

(一)减免企业租用厂房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企业,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供电服务保障,加强用电指导,“一企一策”,确保已复产企业生产用电安全稳定。加强沟通联系,对无法及时恢复生产的企业,指导办理用电暂停业务。对企业用水出现欠费的暂不停水,待疫情过后再进行结算,不收取滞纳金, 保障企业用水需求。对复工企业做到气源有保证,按需供气,在资金上给予气款延期支付支持。对复工企业需要安装使用天然气的,价格优惠且签约后即可设计安装通气,资金可延期支付。

(三)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对于在2020年2月至6月底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中小企业,给予企业贷款利息的30%补贴,贷款贴息补贴期限为2020年2-6月份,给予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医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企业给予2020年度全额贴息,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对在因2020年2月至6月底发生的担保业务而产生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按实际担保代偿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家被担保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担保费用给予全部补偿。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以上涉及贴息及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减免税收和延期缴纳税收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五)强化社保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并从其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造成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在此期间补缴疫情所属期内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造成未能按时进行待遇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社会保险待遇。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大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2020年3月)

 

 第三章 大新县优惠政策

 

一、《关于印发大新县2017年促进工业稳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7〕17号)文件摘要

(一)支持企业扩大销售政策

对积极参加自治区、崇左市举办的广西工业和信息化产品展示会、名特优产品展销会等展会活动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每次给予1—1.5万元参展补贴。

(二)指导企业创建品牌政策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的,按奖项等次分别奖励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的,按奖项等次分别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评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5万元;获得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成功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奖励30万元;成功申报“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奖励10万元。

(三)化解企业投融资难题政策

利用争取专项资金、合作发展、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及定期向市金融办提供企业融资需求等办法,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注入相应担保资金,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调企业积极申报“惠企贷”。

(四)激励企业提质增效政策

1.对规模以上企业升级为亿元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亿元企业升级为十亿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规模情况确定以企业上报统计部门财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为准。

2.对实行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投产后年新增净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三个年度内,发改、工信、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优先安排申报上级相关项目资金。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以县工信局立项文件、县固投办入库项目统计表等材料为依据。

(五)破解项目建设用地难题

工业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用地。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符合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同时,允许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二、《大新县推进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建设政策措施(试行)》(新政发〔2016〕35号)

(一)基础设施保障措施

1.加快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网络、平整土地),为边贸加工企业入驻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2.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内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对签订合同租赁期5年以上的边贸加工企业实行“免五”,即前5年给予免收租金。

3.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内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物流基地和仓储设施,对签订合同租赁期5年以上的边贸加工企业实行“免五”,即前5年给予免收租金。

(二)财税金融土地保障措施

1.对落户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的边贸加工企业,购进互市农产品及其他互市农副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边民或边民合作组织通过互市贸易购进的农产品及其他边贸农副产品,并出售给落户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的边贸加工企业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征收率3%)后,可向加工企业开具发票供加工企业用于抵扣13%的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建立边贸产业税收网络服务平台,并在硕龙镇岩应村设立办税、开票服务点或委托代征,提供便捷、高效、统一、规范的办税服务,切实减少边民办税开票的时间和减轻办税成本。

2.对入驻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的新设加工型企业,给予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边贸加工企业或产业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的,在执行西部大开发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再享受北部湾经济区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际税负率降低至9%。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政策条件的,择优享受不叠加。

3.对入驻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的加工企业从当地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本企业边贸加工的,贷款超出基准利率部分,前3年由财政给予贴息。

4.从县本级财力中安排资金,对入驻的边贸加工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扶持企业搬运生产设备、扩大生产、培育品牌等。

(三)原料保障措施

1.对落户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的边贸加工企业,推进原料来源多渠道,鼓励企业通过一般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方式直接采购农产品原料,或在口岸、边贸点优先安排收购店铺,组织协调一定数量的边民或边民合作组织与边贸加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货源供应关系。建立农产品采购分拨中心,建设公共物流基地和仓储设施,实现农产品原料高效运输、储存,为企业使用提供便利。

2.推广或鼓励坚果加工企业建设自己的坚果种植基地,每亩一次性给予500元补贴,为坚果加工企业提供稳定原料来源。

(四)企业服务措施

1.开展跨境劳务合作,对境外劳务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为边贸加工企业发展提供稳定且有竞争力的劳动力资源,增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竞争力。

2.开辟绿色通道,在依法缴税后,为大新岩应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加工区)内加工企业从境外购进农产品原料后的运输环节提供便利化服务,确保农产品原料及时运往厂区进行加工。

3.边贸加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子女需入学的,可享受大新县城区居民同等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择校。

 三、《大新县农民工创业园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新政发〔2016〕26号)文件摘要

 (一)企业入园条件

1.入驻农民工创业园的项目原则上要求总投资额不少于10万元/100平方米。未能达到要求的,则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2.入驻农民工创业园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2015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等。

(二)政策支持

1.标准化厂房建设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第三十七款第8条“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鼓励类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扶持政策。

2.提高对租赁标准厂房的扶持力度。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五年以上的,给予“免三减二”扶持政策,即前三年给予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

3.凡是入住标准厂房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2000万元以上),从达到当年起,由大新县人民政府按税收当地留存部分100%的等同金额连续三年给予扶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4.对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一亿元及以上且实现年上交税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签订合同租赁园区标准厂房5年以上的加工企业,5年内租金全免。

5.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对于属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企业进行购买的,由大新县人民政府给予企业购买层数为一层的标准厂房按100元/平方米、层数为二层的标准厂房每层按150元/平方米、层数为三层的标准厂房每层按200元/平方米、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每层按25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6.提高对建设投资主体的扶持力度。符合自治区相关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申报自治区相关补助;同时符合我县建设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建一层100元/平方米、建两层150元/平方米、建三层按200元/平方米、建四层及以上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7.鼓励企业品牌打造。入园企业在园区内生产的产品,荣获国家级“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荣获自治区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8.对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签订合同租赁园区标准厂房5年及以上的加工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同时,县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产业扶持或激励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商定。

9.入园企业吸纳大新县贫困农村劳动力(以建档立卡户为准)的,免费安排贫困职工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商定。

10.入园企业分别达到政策支持第(三)、(四)项的,免费安排其企业职工(非县城区域户籍且在县城无房)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商定。

11.县政府设立“农民工创业奖”和“青年创业奖”,对在创业、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和青年才俊每年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大新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7〕128号)文件摘要  

(一)设立“两个中心,一个平台”

1.大新县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

大新县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为大新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服务机构,由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翻译中介、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劳务公司、劳务信息平台等机构组成,落实办公场所联合进驻。大新县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依托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系统,规范化办理境外边民入境务工业务,为境外边民务工提供“一站式”服务。

2.大新县跨境劳务人员传染病监测和体检中心

由水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设大新县跨境劳务人员传染病监测和体检中心,负责对进入大新县范围内务工的跨境劳务人员进行传染病的日常监测和健康体检。在检验检疫部门正式进驻我县前,进入大新县范围内的跨境劳务人员的体检业务暂时委托凭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对体检合格的跨境劳务人员出具体检合格证明。

3.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系统

我县使用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系统作为开展境外边民入境各项业务的平台,由大新县境外边民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使用该系统“一站式”为境外边民办理手续。

(二)证件和适用范围

境外边民通过办理《境外边民入境务工证》、《外国人停留证》等合法务工停留手续,所持《境外边民入境务工证》、《外国人停留证》等证件仅限于崇左市辖区范围内务工及居住,离开崇左市辖区证件无效。

(三)境外边民入境务工办理流程

境外边民进入我县务工,按照“一个系统、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并办结、多证合一”的原则,依托自治区统一开发的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系统,通过“外网申请、内网审批”的流程予以办理。

流程一:用工单位办理《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资格证》——境外人员依法持证入境——翻译证件、照相(含审查证件)——健康体检——体检合格的境外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人社部门给境外人员核发《境外边民入险”。(本流程适用于工单位自行招聘境外人员的情形)

流程二:“境外人员依法持证入境——到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窗口签署委培/务工就业意向协议——翻译证件、照相(含审查证件)——健康体检——体检合格的境外人员与用工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签订劳务协议——人社部门核发《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证》、《境外边民入境务工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外国人停留证》——保险”。(本流程适用于境外人员主动入境务工的情形)

1.用工单位办理《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证》。用工单位聘用境外务工人员,向管理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取得《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证》。《聘用境外边民用工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第一次办理有效期1年,逾期可按程序办理延期,每次延期1年。

2.证件有效时间及逾期办理。《外国人停留证》有效期180天,逾期需延期办理的,于有效期结束前3日内通过管理服务中心,向公安窗口重新递交材料,手续流程参照本方案的第四条第(五)项。

五、《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加快贸易商品落地加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63号)文件摘要

(一)贸易加工企业支持措施

 1.设立边贸商品落地加工专项资金,每年从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中切块30%,用于支持边贸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加快发展。

2.对于贸易加工企业通过边境贸易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的,以企业所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为标准进行奖励;贸易加工企业通过边境贸易进口原料进行加工的,口岸(互市点)减半收费,加工后再行奖励;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贡献标准的50%给予奖励。 

( 二)企业人员优惠措施

1.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等高级研究人员不受名额限制。)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5年内以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额对本地财政贡献的50%进行奖励。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2.企业员工子女享受所在行政区域城市居民子女入学待.遇,如广西呗侬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子女可在县直学校入学。

(三)品牌培育奖励措施

 对获得“广西著名商标”等广西品牌的贸易加工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中国品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企业品牌和质量建设。此项奖励可与自治区相关政策同时享受。

( 四)土地优惠措施

优先把贸易加工项目列入全县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在.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对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按征地成本价格提供企业用地。

(五)用工保障措施

贸易加工企业新录用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奖补。

六、《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大新县实施加工贸易倍增计划若干优惠政策实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69号)文件摘要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1.对新落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经认定在投产并产生税收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2.对扩建的加工贸易项目,年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5%进行奖励。

3.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排放达标的加工贸易企业,每年按该企业对地方税收所得部分贡献额度的2%给予水电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

4.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加工环节产生的税收,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对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贡献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对加工贸易企业所支出的国内物流费用按交通部门认定的货物运价给予10%的奖补,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6.在长输道燃气未开通前,对投产初期使用液化天然气的加工贸易企业,按企业用气量给予0.20元/m2的价格补贴;对天然气入户部分的管道铺设按实际支出费用奖补50%,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二)大力发展配套产业

1.对原落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引进主导产业企业(龙头企业) 1家或上下游企业、相同类型产业的企业共3家以上(含3家),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共2亿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给予原落户企业300万元奖励,用于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

2.在我县为本地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产值)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企业同等的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保障企业用地

3.优先把加工贸易项目列入全县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在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对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4.加工贸易企业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内容建成投产的,经市统计部门核定年产值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项目实际地价的15%给予-次性奖补资金;年产值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地价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年产值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地价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鼓励企业租赁、建设、购买标准厂房

5.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五年以上的,按照“免三减二”政策优惠,即前三年给予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已获得租赁奖补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转租。

6.给予加工贸易企业标准厂房建设奖补。自建一层按100元/平方米、建二层按150元/平方米、建三层按200元/平方米、建四层及以上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补,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奖补,标准厂房建设要符合大新县标准厂房建设的相关要求。

7.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对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企业进行购买的,按照企业自建的标准给予奖补。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大新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作用,参照自治区“4321"业务,对贷款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担保费一年期按1.32%收取,2-3年期按1.4%收取。具体贷款额度、期限以银行审批为准。

(六)保障企业用工

加工贸易企业新录用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子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奖补。

七、《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摘要

 (一)扶持经营主体。     

1.对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并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每位贫困人口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对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已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需要通过集中培训、师徒传帮带等形式对贫困人口开展岗前培训的,按实际支出给予培训主体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中统筹安排。

3.对与贫困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贫困人口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 依法为贫困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费用(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与就业扶贫车间生产的贫困人口,就业扶贫车间应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当地人民政府统一为就业扶贫车间所吸纳的就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 

 4.在我县利用就业“扶贫车间”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能正常运行且能发挥扶贫带动效益,按规定可享受创业扶贫贷款补助政策,按每年每家扶贫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补助。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无法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足值抵押物或无抵押物时,可按市场运作方式委托金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委托费用由县本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5.在我县落户的就业扶贫车间,能正常运行且能发挥扶贫带动效益,租用空闲校舍、闲置土地等国有集体资产建设的,给予全额补助租金。

 6.对提高货物周转率以及降低物流成本的经营主体给予产品流通补贴。一是支持经营主体推广使用标准化托盘,对租赁托盘给予为期2年的租金补贴。二是支持经主体开展城乡高效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实现优势互补,对形成产品一统仓一分拨一末端配送网点的现代商贸流通供应链,按照投资总额的30%但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二)扶持就业扶贫车间建设。      

1.对经营主体自主建成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6个月以上,吸纳就业30人及以上(含一般农户劳动力),实际发放总工资不低于6000元/人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在此基础上,对超过30人部分,每多吸纳1名贫困人口就业再给予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每个就业扶贫车间的建设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2.建立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全力服务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受理客户用电报装时,对于客户能提供文件证明其所报装用电项目为就业扶贫车间的,要做好项目标识。项目符合业扩延伸标准的,高压类新装业扩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用地红线,低压居民、非居民类新装客户免费装表到户,优先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用电项目建设。通过优先服务、专人负责、现场办公、重点督办等多种措施,从简从快办理报装手续和推进配套工程建设;健立项目用电报装跟踪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3.小微就业扶贫车间,以月结算的方式,以小微就业扶贫车间生产所用并已交纳电费的电量为依据,给予每度电0.2元的扶持资金,一年内累计补贴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三)扶持贫困人口务工。      

1.受委托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贫困户,自行购买加工设备的,按照实际购置支出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每户不超过1万元,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2.根据本地贫困人口的就业意愿、就业能力以及就业扶贫车间的用工需求,按雨露计划短期技能培训的要求,将贫困人口纳入雨露计划短期技能培训补助范围,组织开展培训。      

3.在县城、县城周边、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扶贫车间务工并租房的贫困人口,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八、更多优惠政策

大新县还将为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包括建设公寓宿舍,全部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对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给予部分减免;为企业用工提供提供学校招生、企业招工、社会(技校)培训一体化解决方案,给予企业工人免费培训;项目在筹建过程中,可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临时办公场地,满足项目需求;实行项目事项代办制,帮助企业办理前期各项手续;大新县愿意发挥毗邻东盟、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重要节点的区位优势,利用国家批复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优势,推动企业在东盟市场扩大产品销售;对购买土地建设厂房的,给予地价优惠等。对于投资特别重大、对财政贡献特别重要的项目还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更多的优惠。

九、争取上级政策

大新县还将积极为企业争取上级资金,包括有国家发改委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家科学技术奖、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自治区“两化融合”专项资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等。我县将积极推进广西政府利用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来“跟投”项目。

 (END)

2020年
      大新县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大新县投资促进局愿与朋友们
     一起携手,共谋大发展!

 

大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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