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2021年)
第三章 旅游产业优惠政策
※中央、自治区优惠政策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文件摘要
(一)强化规划引导和用地空间保障
1.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不超过5%),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零星分散、单独选址的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可申请使用。在村庄规划获批之前,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确需单独选址的文化旅游点状用地项目,可依法按程序修改或调整规划。
2.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按程序修改规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拟申报的用地位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增减挂钩图层的,不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可直接进行用地报批。
(二)采取灵活的土地供给模式
1.参照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除商品住宅用地外,各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文化旅游项目用地。
2.对文化旅游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投资开发建设时序,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
3.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对文化旅游项目可以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点状供地。
4.对集中连片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达到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高于3%(最大面积不超过200亩)的治理面积,从事文化旅游和康养等产业项目开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在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完成验收后,可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5.对旅游景区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游客休憩站点、非营利性停车场等公益类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国有划拨土地兴办文旅创意产业项目的,可以依法依规办理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6.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文旅创意项目,利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的场部、局址、工区、场房民居开发森林休闲、森林康养等生态产品和提供生态服务,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连续经营1年以上且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符合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降低文化旅游用地成本
1.文化旅游用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缴纳,余款1年内缴清。
2.免费向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项目提供现有1∶10000地形图及相关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地质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3.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发展文旅创意产业项目,利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的场部、局址、工区、场房民居开展森林休闲、森林康养项目,且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评估认定并依规批准后,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原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4号)文件摘要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等文件中的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作以下调整:
1、自治区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品牌的单位,保留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仍然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2、自治区对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广西旅游标准化示范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乡村旅游区(农家乐)(五星、四星)、汽车旅游营地(五星、四星)、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星级民宿(五星、四星、三星)、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品牌的单位,取消一次性奖励,只授予牌匾或证书。
3、调整后的奖励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汇总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实施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一览表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一览表
| 序号 | 奖励项目 | 奖励额度 | 政策依据 | 资金来源 |
| 1 |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 1000万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 |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
| 2 | 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 | 200万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 |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
| 3 | 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 1000万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 |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
| 4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 1000万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 |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
| 5 | 五星级旅游饭店 | 100万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 |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
| 6 |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 | 500万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 |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
※崇左市优惠政策
一、《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崇左市旅游产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崇政发【2013】25号)文件摘要
1.对新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三年内市、县(市、区)各部门向该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以外,属市、县(市、区)行政事业性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其中30% 由市、县(市、区)财政补贴给企业。
2.经由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以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3.全面落实对旅游宾馆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政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达标,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代理有关会议、交通、食宿、考察等事项。
4.对新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 级景区补助100万元、4A级景区补助50万元、3A级景区补助1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补助50万元、四星级酒店补助30万元、三星级酒店补助1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25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5万元、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8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5.对引进旅游项目资金的引荐人,按照崇左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6.鼓励开发和生产旅游商品。对在自治区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工艺品评比活动中获奖的生产企业,同级财政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5 万元,资金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7.每年度评选“最佳旅游景区”、“最佳旅游星级饭店”、“十佳导游”、“最佳旅行社”、“先进旅游企业” ,并给予奖励。最佳旅游景区、最佳旅游星级饭店、最佳旅行社、先进旅游企业各奖励10000元,十佳导游各奖励3000元。奖金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8.对每年自主外联海外游客位列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奖金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二、《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旅游饭店行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崇政规〔2018〕1号)文件摘要
财政扶持政策
1.新创建的拥有100间以上客房的四星级、拥有200间以上客房的五星级旅游饭店,创建成功后,分别按照每间客房8000元和20000元给予奖励。通过改、扩建提档升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创建成功后,如果未享受过客房奖励的,按新建旅游饭店给予奖励;如已享受过客房奖励的,仅补足所达到星级标准的差额部分,不重复奖励。新创建的旅游饭店,成功创建五星级旅游饭店后,一次性给予专项扶持资金2000万元;成功创建四星级旅游饭店后,一次性给予专项扶持资金500万元.
2.新建或改、扩建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项目投资需向银行贷款的,贷款部分的资金利息给予40%的财政贴息支持,财政贴息的贷款资金四星级旅游饭店不超过1亿元、五星级旅游饭店不超过2亿元(财政贴息2年,利率按人民银行3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在旅游饭店封顶后、旅游饭店投入运营后各兑现50%。
3.对新创建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创建成功后连续五年,就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比例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
五星级旅游饭店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
四星级旅游饭店,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第一年100%、第二年90%、第三年80%、第四年70%、第五年60%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