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2021年)
第二章 实体经济优惠政策
※中央、自治区优惠政策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12〕83号)文件摘要
1.自治区本级设立的千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污水垃圾处理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资金规定条件的糖果休闲食品项目。
2.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每年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出租、出售的多层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从区外转移到我区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4.企业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适当降低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5.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在市级行政区域内不能完成占一补一的,由自治区统筹调剂补充耕地占补指标,确保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占补平衡。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文件摘要
1.支持扩产促销区内首台(套)产品。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金额200 万元。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按照购买价格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00万元。
2.支持企业新产品推广。对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自主发布信息的,自治区补助每个产品2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打造崇左市铜锰稀土新材料产业基地实施方案(2019—2030 年)的通知》(桂桂工信原〔2019〕494号)文件摘要
1.出台专项扶持政策。自治区层面统筹研究制定支持铜锰稀土新材料产业基地扶持政策,对铜锰稀土新材料产业基地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在缴纳税收起5 年内,自治区暂不分享,地方所得全部用于支持铜锰稀土新材料产业基地,并在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加大技术创新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2.强化项目要素保障。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条件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其中列入国家及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统筹保障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报批审查通过并完成缴费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核销。在自治区层面优先保障产业基地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所需林地指标、能耗指标、重金属排放指标等各类要素指标。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9〕20号)文件摘要
支持工业企业发行债券。鼓励工业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当年度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文件摘要
1.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扶持 2021—2023年,每年统筹整合资金400亿元用于支持工业振兴,其中每年安排一般公共预算100亿元、新增政府专项债券300亿元,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贴息、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展扶持、企业上台阶和市场开拓扶持、股权投资、融资担保、企业贡献奖励和考核奖励等。各设区市、县(市、区)相应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投入。
2.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将其他重点工业项目纳入“桂惠贷”政策范围给予支持。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3.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奖补力度。对自治区“千企技改”在建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自治区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自治区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企业,自治区本级财政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及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和“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对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国有企业按照质量高标准、用地集约化、功能现代化要求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研发楼项目,按不超过800元/平方米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对一般性标准厂房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平台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高标准厂房,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5.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实施百亿元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转专业、当年入统当年退库企业除外),对新入库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额外奖励10万元。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举办广西工业新产品暨广西工业品牌发布会,开展线上线下工业品专项促销活动。
6.加大产业股权投资力度 加快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力争2021年基金累计投资规模达500亿元,到2023年达1000亿元。对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自治区、设区市和企业可通过合作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完善新兴产业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优化投资审批决策流程,强化设区市、县(市、区)风险防范和管理职能,每年安排新兴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20亿元,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直接股权投资力度。各设区市可参照设立相关基金。
7.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扩大制造业贷款规模,进一步加大再贷款再贴现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支持自治区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开发性银行设立广西制造业专项贷款。将制造业贷款增量、增速列入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范围。加强工业企业融资担保,力争到2023年广西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规模达到30亿元。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龙头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
8.加大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自治区本级所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企业5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崇左市优惠政策
一、《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崇政发〔2016〕30号)文件摘要
1.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新落户我市各级工业园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
2.投融资激励。对落户崇左的边贸加工制造业和工业制造类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从当地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生产设施建设及生产的,贷款超出基准利率部分,前三年由税收收益地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按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
二、崇政发(2017)12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1.鼓励重点企业扩大生产。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从2017年起,对全市全年统计产值超5亿元(含5亿元)的重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再生产进行奖励,对全年产值增长幅度超过15%(含15%),且统计主要产品产量增长幅度超过8%(含8%)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在此基础上,主要产品产量增长幅度每多增1个百分点,再多奖励企业2万元,最高可多奖励20万元。
2.激发企业入规积极性。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从2017年起,对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行列的企业(含退库后又再入规企业)进行奖励,其中,入规年度产值为2000万元(含2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入规年度产值为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入规年度产值为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入规年度产值为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0万元。本项中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行列时间以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数发生时间为准。若企业获得本项奖励,同时也获得扩大生产奖励,以最高额度进行奖励。
三、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崇政办规〔2018〕4号)文件摘要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2.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3.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4.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以在租赁供地时实施,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工业用地按弹性年期出让土地的,在缴清弹性年期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相应年期土地不动产权登记。在取得弹性年期土地使用权期满时,企业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并签订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按原出让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5.改进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式,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6.进一步优惠工业用地地价。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7.自治区确定的优化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四、《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崇政办规〔2018〕11号)文件摘要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推进实施企业.上市(挂牌)“三大工程”,大力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市本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规定的通知》(崇政办规[2018]5号),我市注册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除自治区给予的奖励外,企业可分阶段获得我市给予工作经费补助50 万元至400万元。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绿色债券、创新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券等国家重点支持的专项债券。
五、《中共崇左市委办公室、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强化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办文〔2018〕49号)文件摘要
1.对建设投资主体给予扶持。符合建设条件的,给予建设投资主体补助:一层按100元/平方米、二层按150元/平方米、三层按200元/平方米、四层及以上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2.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补贴标准按照一层100元/平方米、二层150元/平方米、三层200元/平方米、四层及以上2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已获得购置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厂房进行转售,如提前转售,需按有关规定补缴财政补助及相应的增值收益。
3.提高对租赁标准厂房的扶持力度。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五年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免三减二”扶持政策,已获得租赁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转租。
4.凡是入驻标准厂房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投产当年即为第一年)实现入规进统,从入规进统当年起,凭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园区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政府按税收当地留存部分100%的等同金额连续三年(含入规进统当年)给予扶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六、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崇政规〔2020〕1号)文件摘要
2.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可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2.允许民办学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适当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收益用于学校发展。
3.用足土地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然资源部门预留民办教育用地,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民办教育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1)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2)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格按照征地成本价收取。
(3)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执行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对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关计税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标准。
4.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给予民办学校建设贷款贴息扶持。
满足以下条件给予贷款贴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我市办学2年以上民办学校;新(扩)建的学校,小学达到18班810人(含本数)以上;初中达到18班900人(含本数)以上;高中达到20班1000人(含本数)以上,高完中、九年一贯制学校达到1200人(含本数)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许可建设的教学设施建设投资300万元以上或教学设备采购50万元以上(含本数)。
民办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政府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5年。
(2)对被评为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民办普通高中被评为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的,一次性奖励20万。资金来源由学校属地同级财政负担。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3号)文件摘要
1.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利用废旧厂房等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2.降低用电成本。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